2018-01-15 10:54: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诗华
签订了为期4年的租房合同,但租期还未到,房东就以房屋要出售为由强制要求租赁者腾房,对承诺的补偿也绝口不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租赁者只能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近日,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令房东补偿租赁者16800元。
2013年1月,李某与房东张某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租用张某位于嘉禾县某处一楼门面用于开办干洗店,期限为2012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李某如约分两次将四年的房租支付给张某,又花费5万元购置了干洗设备和经营设施,干洗店一直正常经营。2016年4月,双方租赁合同还未到期,张某就以房屋要出售为由,强制要求李某搬离,并承诺会按约定补偿李某的经济损失。碍于张某的强势,李某于2016年7月搬离租赁房屋,干洗店被迫停业,经营设备、装修设备全部废弃。张某虽承诺过会给予李某补偿,但经李某多次催讨也拒不进行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只能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张某以房屋及门面变卖为由,在租赁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李某搬出门面租房,解除门面租房合同对李某造成了损失,事后张某承诺补偿李某损失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应按约定补偿李某的损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