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女子抢夺欠条欲抵赖 法院查明事实判照还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572次举报
女子抢夺欠条欲抵赖 法院查明事实判照还
2017-09-12 14:38: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均军
  债务人抢走欠条销毁欲赖掉债务,债权人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全部欠款。

  李某与王某相识多年,本系好友。2016年双方欲合伙办食品厂,李某便通过汇款方式向王某账户汇入20万元。因经营理念不合,李某要求退出合伙。经双方朋友周某见证,李王二人签订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退出合伙,并同意将入股资金20万元作价18万元转让给王某。”因王某没有现金,遂向李某出具一张18万元的欠条,约定当年年底归还。

  到期之后,因王某未如期还账,李某便来到王某家讨要。当时仅王某之妻艾某在家,艾某声称不清楚情况,要看欠条。鉴于熟识已久,李某并未警惕,将欠条拿出给艾某看。艾某一把夺走欠条,转身离去,并不归还。为此,李某当即报警。警察对双方做了笔录。李某讨债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欠条原件虽已灭失,但是有转账凭证、退伙协议、欠条复印件和公安局报案登记表相互佐证,形成稳定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王某亦未提出任何证据证实该欠款已经归还。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某欠款18万元。

  法官后语:强行销毁借条(欠条)并不能消灭债务。即便欠条被销毁,只要有充分的证据佐证债权成立且债务未归还,法院一样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判决偿还债务。人无信不立,抢夺(借条)欠条并销毁,销毁的只是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和尊重,动摇做人的立身之本。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686分 (优于9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53篇 (优于95.96%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42743 昨日访问量:74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