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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2月1日,黄某应聘进入某有色金属公司从事机械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在工作期间,公司按时向黄某支付了工资,但一直未发放高温津贴,黄某虽多次要求支付,但公司拒不支付。黄某为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分歧】 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因此,高温津贴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温津贴属于津贴和补贴的范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本案而言,黄某的请求能否等到支持,关键在于认定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我们在讨论工资总额的问题时,一定要搞清楚一个关键问题,即工资总额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与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是有差别的。相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才是其个人的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该条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意思是说用人单位购买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发放给劳动者的此方面的费用就不计入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总额。因此,即使将高温津贴理解为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也不意味着能将其排除在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的范围之外。而个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即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实际上,高温津贴是可以认定为津贴和补贴的范围。高温津贴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贴。从文义解释来讲,高温津贴当然属于津贴和补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高温津贴应计入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总额计算范围,应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该条明确了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也实际上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即劳动报酬的范围。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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