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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5月,李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黄某碰撞,致双方受伤,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李某所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黄某赔偿18974元。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李某追偿此款。事故时李某持有的驾驶证确超过有效期限一个多月,事故后李某补领了驾驶证。 【评析】 有观点认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可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李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应当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笔者认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属于保险公司可追偿的情形。 李某已经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资格。李某通过机动车监管部门的考核获取驾驶资格,虽然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但未满一年,其驾驶证未经注销,事故后已经换领新证,且换领新证也不需要经过重新考核。公安部门在换领驾驶证时未设置考核条件,即表示一旦驾驶人员取得驾驶证,在有效的换证期间内公安部门均认可其驾驶资格。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既然此后李某补领的驾驶证有效期得以前后延续,说明其驾驶资格依然受到公安部门的认可。 总之,李某领取的两本驾驶证有效期限前后连贯,说明其驾驶资格未被否定,其驾驶能力未因驾驶证短暂超过有效期而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并未因此增加投保风险,故保险公司不能追偿。 交强险具有特殊性,其追偿权利由法律予以规定。如果涉及到商业险,根据不同的情况,保险人也可能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故作为驾驶人员,应当注意及时更换驾驶证,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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