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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购买“三金”,分手后主张返还获支持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案件浏览:0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沙雪妮

 

  阿美(化名)和阿远(化名)交往多年,准备谈婚论嫁。在筹办订婚事宜期间,阿远为阿美购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不久二人感情出现问题导致分手。阿远要求阿美返还“三金”,遭到拒绝。双方商量未果后,阿远将阿美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阿美支付阿远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的折价款5万余元。


  基本案情


  阿远诉称,其与阿美相恋,筹备订婚时,其购置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赠予阿美,作结婚彩礼。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未登记结婚,现阿美拒不返还“三金”,遂起诉索还。


  阿美辩称,其与阿远并未商议订婚事宜,双方感情尚未稳定。“三金”是阿远为补偿其垫付的大额旅行开支而主动赠送的,不属于彩礼,且现已遗失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传统婚嫁习俗讲究男方在订立婚姻前给予女方“三金”或“五金”,以表达对女方重视。本案中,阿远给付阿美的金饰品财产价值较高,给付时间上并非特定节日或纪念意义时点,已超出日常消费性支出性质。且从该饰品种类看,包括了戒指、手镯、项链三个类别,故法院认定阿远主张返还的金饰品应为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阿美的彩礼。现二人并未缔结婚姻,阿美应返还相应金饰品,但阿美当庭表示无法返还,应属客观上履行不能,阿美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给付阿远折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阿美支付阿远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的折价款5万余元。宣判后,阿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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