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可人
刘女士(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住同一小区,二人各饲养一只宠物狗,两犬碰面便打架,双方也为此多次争吵。某日两犬再次打斗,刘女士对犬只拍打、踢踹,最终被狗咬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7000元、衣物损失5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0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向刘女士赔偿1000元。
原告刘女士诉称,某日其在小区携犬散步时,与正在遛狗的李女士相遇。李女士的狗突然攻击刘女士,致其多处受伤、衣物损坏。因与李女士沟通赔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女士承担全额赔偿。
被告李女士辩称,冲突起因是原告的狗主动追咬自家犬只,原告主动打狗、摔抱小狗,自身过错极大;自己的狗属于小型犬,且原告伤情系宠物误伤,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
经查,刘女士与李女士饲养的狗均未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且事发时均未佩戴牵引绳。根据法院调取的小区监控(内容模糊)以及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原告在双方犬只冲突后,多次踢踹、拍打、抛掷犬只,主动激化矛盾,过程中被犬只扑咬致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的犬只发生冲突,现有证据虽然无法确定咬伤原告的犬只归属,但监控记录显示双方犬只存在接触,现并无证据能够排除被告饲养的犬只导致原告受伤的可能性。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原告系受被告的犬只所伤,采信原告的主张。关于过错认定,原告明知驱赶、殴打陌生犬只会激怒动物,仍主动持棍追打、徒手抱拽冲突犬只,是导致自身被咬伤的主要诱因,存在重大过失,故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90%责任,被告承担10%责任。关于损失范围,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衣物购买票据以及就医经历,认定其合理损失合计10000元;因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且自身过错占比高,故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