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犬只相互撕咬,饲养人受伤,损失如何分担?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1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0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可人

 

  刘女士(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住同一小区,二人各饲养一只宠物狗,两犬碰面便打架,双方也为此多次争吵。某日两犬再次打斗,刘女士对犬只拍打、踢踹,最终被狗咬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7000元、衣物损失5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0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向刘女士赔偿1000元。


  原告刘女士诉称,某日其在小区携犬散步时,与正在遛狗的李女士相遇。李女士的狗突然攻击刘女士,致其多处受伤、衣物损坏。因与李女士沟通赔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女士承担全额赔偿。


  被告李女士辩称,冲突起因是原告的狗主动追咬自家犬只,原告主动打狗、摔抱小狗,自身过错极大;自己的狗属于小型犬,且原告伤情系宠物误伤,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


  经查,刘女士与李女士饲养的狗均未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且事发时均未佩戴牵引绳。根据法院调取的小区监控(内容模糊)以及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原告在双方犬只冲突后,多次踢踹、拍打、抛掷犬只,主动激化矛盾,过程中被犬只扑咬致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的犬只发生冲突,现有证据虽然无法确定咬伤原告的犬只归属,但监控记录显示双方犬只存在接触,现并无证据能够排除被告饲养的犬只导致原告受伤的可能性。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原告系受被告的犬只所伤,采信原告的主张。关于过错认定,原告明知驱赶、殴打陌生犬只会激怒动物,仍主动持棍追打、徒手抱拽冲突犬只,是导致自身被咬伤的主要诱因,存在重大过失,故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90%责任,被告承担10%责任。关于损失范围,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衣物购买票据以及就医经历,认定其合理损失合计10000元;因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且自身过错占比高,故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10分 (优于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34篇 (优于95.63%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22123 昨日访问量:47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