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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溜进鱼塘致油污污染,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保险案件浏览:4次举报


法院:不属于免责范围,应予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雨露

 

  车辆意外溜车坠入鱼塘,油料泄漏造成大量水产死亡,车主赔付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事故属于“污染免责”范畴拒绝赔付。日常交通事故漏油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污染免责情形?线上投保免责条款是否真的有效?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2025年7月深夜,重庆忠县一货车司机张某某在村道停车查看路况时,车辆意外溜车坠入路边鱼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车辆漏油导致鱼塘内草鱼、花鲢、白鲢、鲤鱼共10000斤,江团300斤、甲鱼220斤死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某向鱼塘经营者赔偿损失35000元。


  因案涉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恩施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报案申请理赔,不料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污染(含精神污染)”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车辆漏油属于污染范畴,不在理赔范围内。张某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的“污染”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核辐射等并列,通常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灾难性事件,案涉车辆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漏,性质和程度均未达到该标准。同时,该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双方对条款理解存在分歧时,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更关键的是,案涉保险为互联网电子投保,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主张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却无法提供录音、录像或操作轨迹记录等证据,佐证投保过程,张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法院认定,仅凭一份声明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综上,咸丰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35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在网络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投保人声明作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依据,还需提供其他补充证据,但其未能提交更多有效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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