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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新车捆绑指定车险,这个“行业习惯”合法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38次举报


法院: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拒付车辆构成违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英鸽 杨祎钒 胡明东 蒋映含

 

  好不容易选到心仪的车,却被告知提车前需购买指定车险,否则无法提车,还要支付违约金。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项。


  2025年2月,陈女士在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支付2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代销合同》,合同备注部分提到车险内容,但并未写明必须购买指定车险。等到提车时,某汽车销售公司却要求陈女士购买其指定的车险产品。陈女士认为该车险种类并不符合自身实际需求,且价格也过高,故提出另行购买车险。然而某汽车销售公司当场表示,首年必须购买指定的车险,否则无法提车,且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陈女士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系在提供商品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违背了消费者自愿消费的原则,属于强制交易。现合同无法履行是因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导致,其应双倍返还定金。


  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汽车销售时要求购车者首年购买指定保险属于行业习惯,且合同中也备注了车险内容,陈女士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某汽车销售公司售车捆绑销售首年车险的行为,已明确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具备法律正当性,以此作为提车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构成违法。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经充分协商,强制捆绑销售车险,后又以陈女士不购买指定车险为由,明确拒绝交付车辆,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陈女士和某汽车销售公司均有意愿调解。经法院主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女士相关购车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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