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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搜索平台提供盗版影视下载链接,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0次举报

AI搜索平台提供盗版影视下载链接,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其已尽到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法律义务,应享有技术中立侵权豁免,驳回原告侵权赔偿等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英鸽 梁雨 何忠婷 郭艺娜

 

  当前,在AI技术的加持下,用户的搜索体验得到了全面升级。当AI搜索平台推送的结果中出现盗版影视网盘链接时,提供搜索服务的平台是否构成侵权?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AI搜索平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佳某公司享有某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秘某公司为某AI搜索平台的运营者。经查,秘某公司在其搜索平台中曾提供侵害佳某公司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并将相关搜索结果以独立卡片方式置顶呈现,同时载有“快捷访问”“无需提取码”等字样。佳某公司据此认为,秘某公司通过人工编辑AI算法,在搜索结果中置顶推荐明显违法侵权的链接,其行为侵害了佳某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秘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秘某公司辩称,涉案搜索平台系基于大数据模型和RAG(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开发的搜索引擎,仅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也未对搜索结果进行人为干预。同时,秘某公司已提供显著、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收到佳某公司通知后的第一时间断开了涉案搜索结果,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秘某公司请求驳回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视频网盘链接的分享虽构成对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秘某公司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并未因AI技术加持而发生改变。涉案搜索平台是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开发的搜索引擎,在应用时无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的内容。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搜索结果中标注的“无需提取码”等信息源自第三方网页内容;而标注“快捷访问”的独立卡片,仅是为便利网络用户快速了解搜索结果信息并流畅访问第三方网站的功能模块,其具备通用化而非差异化的特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秘某公司对搜索结果进行了人为编辑、推荐等,难以据此认定秘某公司主观上符合“应知”状态和存在过错。


  秘某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模型及算法的备案义务,同时构建了相对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对被控侵权视频网盘分享链接进行了有效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秘某公司履行了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主要法律义务,理应享有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术中立侵权豁免。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佳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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