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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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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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违约仍继续履行,致使自己也违约,法官怎么判?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19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6日,当事人商贸公司(乙方)与酒业公司(甲方)签署了《供销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乙方需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30000组的进货任务,并向甲方支付100万的定货定金,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向乙方提供该品牌酒的一级销售授权书(全国所有销售渠道独家宣传推广和独家代理销售)。如果不能提供,甲方必须无条件将100万定金立即退回给乙方

2017年5月17日,商贸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酒业公司提供了全国区域互联网媒体、移动互联网APP渠道的一级授权(日期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商贸公司共计提货 10000组。

2018年1月28日,酒业公司发函,告知协议即将到期,若合同到期后仍未完成约定的进货任务,将不予退还定金,取消产品独家授权,并按照每组900元的进货价执行。

2018年2月6日,商贸公司回函,提岀无法按时按量提货的原因主要在于酒业公司未提供全部销售渠道的销售授权书,并提出两套解决方案供酒业公司选择。

2018年4月16日,商贸公司再次发送告知函,以酒业公司未开具2018年销售授权书、私自转卖产品等原因决定不再进购合作的产品,要求酒业公司在收到函件的15天内,一次性退还定金 100万元。

2018年5月,商贸公司以酒业公司违约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双倍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酒业公司认为商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提货,且存在违规行为,并以此提出反诉,要求商贸公司支付仓储费用及损失。

案件结果:

酒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商贸公司定金一百万元。

律师思路: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酒业公司在提供销售授权事项上是否违约。合同约定酒业公司承诺商贸公司可在全国所有的销售渠道内独家销售和推广涉案产品,亦约定酒业 公司须提供品牌厂家出具的一级代理销售授权,否则酒业公司应无条件退还100万元定金。综合上述约定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即酒业公司有义务向商贸公司提供品牌厂家出具的覆盖合同有效期的、针对各个销售渠道的授权书。酒业公司只提供了全国区域互联网媒体、移动互联网APP渠道的 一级授权,而且有效期仅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不论是从渠道范围还是从有效期限均不符合合同要求。酒业公司以商贸公司多次违规宣传致无法取得授权进行抗辩,但酒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品牌厂家因此拒绝出具授权书。而且,合同未对一级授权书的提供附加条件,应视为无条件。因此,酒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销售授权,构成违约。

关于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酒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销售授权的情况下,商贸公司仅有权要求酒业公司退还定金,而非双倍返还定金。商贸公司本可以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前追索定金、终止合同,却选择提货,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因此获得更多利益。因此,这种情形下,法院只能判决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定金而非适用定金罚则返还双倍定金。 同样,即便商贸公司因酒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预期利益损失,也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酒业公司赔偿。另外, 合同因到期终止,商贸公司未对剩余货物支出成本,其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对预期利益的损失一般也不予支持。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