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姚志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2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利用租房骗装修,法官这样判!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某为了经营特色餐饮店于2016年9月与某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某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的一处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约定年租金30万元,押金3万,装修保证金17万,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至2022年12月,王某某将餐饮店30%的股份转让给某管理有限公司,股份由餐饮店代持,某管理有限公司享有餐饮店30%的收益。2019年9月,王某某入驻租赁场地进行装修,但因资金短缺,在某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的介绍下,王某某向杨某某借款5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年租金、押金和装修保证金,杨某某将款项汇给李某某,王某某向杨某某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一周3万,15天还本付息。支付完成后,王某某要求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但其拒绝出具,还要求再支付装修保证金100万,王某某拒绝支付,该事情就一直拖着,直至2017年1月,装修基本完成(已花费41万元),某管理有限公司却向王某某发出解除通知书,并强占房屋装修将房屋租给第三人,并将王某某告上法庭,称其并没有支付租金、押金等,还要求支付房屋占用使用金9万元,王某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70万其中41万有相应证据佐证)、设备款(16万)、可期待利益损失(108万)等。

判决结果:

王某某与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王某某支付房屋租金5万元,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某装修损失40万元,设备损失10万元。

案件思路:

1、关于某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杨某某否认杨某某借款给王某某50万元用于支付年租金、押金和装修保证金。

对于当事人王某某来说,不利的一点是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需要支付装修保证金17万,而王某某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电子证据的情况下,就同意支付该装修保证金(这会导致实际支付款项和合同不一致,从而在第三人支付时无法证明系支付的租金、押金等)。而且,在杨某某将钱汇给指定账户时,王某某也没有立即要求李某某写一张收条表明自己已经支付相关款项。导致李某某、杨某某等合伙主张王某某并没有借款支付租金、押金、装修保证金时,王某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杨某某支付款项系自己借款支付的租金、押金等。

这也是整个案件关键点,如果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已经支付上述款项的话,本案就可以从某管理有限公司违约出发,从而获得案件的主动权,争取更多的赔偿。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汇款时尽量汇入公司的对公账户,写好备注,尽量不要汇给个人,在指定第三方汇款,尤其是第三方与对方交情比你好时,一定要谨慎,做好书面或者电子证据的固定。

2、关于房屋占用使用金。

因为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某管理有限公司违约,所以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合同解除,而且在双方都有明显过错或者都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对方诉讼请求支付合理的房屋占用使用金。

3、关于装修损失、设备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

因为杨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均否认王某某通过与杨某某的借款支付了房屋租金、押金和装修保证金,且王某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上述款项,且该款项也没有转账到某有限公司名下,所以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该50万元系王某某向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 押金、装修保证金。但根据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双方也实就交付租金、押金、装修保证金问题进行过协 商,并非王某某拒不交纳这些费用,只是最终对交纳方式各方理解出现了分歧,且如果是被王某某故意不交纳费用,对方按常理也不会同意被告进驻并长时间装修。双方对此都有明显的过错,都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对于王某某的装修损失法院一般会根据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和现场装修情况或者装修鉴定综合判决。但对于可期待利益损失,因为双方对合同的解除都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可期待利益是不固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没有明确证据能够支撑,故法院在此情况下,一般不会支持。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