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8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蔡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北XX。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蔡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3063元,由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