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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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8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蔡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北XX。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蔡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深圳市XX公司XX头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3063元,由原告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