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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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 法院审理如何继续?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13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摘要:原告遭遇交通事故后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法院审理如何继续呢?

 

案情梗概

2009年9月4日5时20分,王丁驾驶普通货车到A处进购货物。行至某路段,与驾驶轿车的廖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丁及同乘车人万某(王丁之妻)受伤,王丁驾驶的车辆损坏。后经交通大队处理,认定廖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丁承担次要责任,万某无责任。

廖某是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交通事故发生时,廖某正在从事运营工作。 B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保险人。王丁将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B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5608元、清障施救费及服务费19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丁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因此依法变更王丁的法定继承人王甲(王丁之父)、吴某(王丁之母)、万某(王丁之妻)、王乙(王丁之长子)、王丙(王丁之次子)为原告参加诉讼。

被告A出租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属实。关于车辆损失,我们有照片和保险公司的定损单。对于原告的车辆,保险公司定损是5608元,对此我们没有异议。对于原告请求的损失赔偿,我们同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被告B保险公司辩称,A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同意赔偿原告修理费2000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B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甲、吴某、万某、王乙、王丙修理费二千元。

二、被告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甲、吴某、万某、王乙、王丙车辆修理费、清障施救费及服务费三千九百零三元二角。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王丁与廖某在没有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丁字路口,廖某驾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违反让行规定,王丁驾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违反道行驶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双方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法院认定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交通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肇事司机廖某系被告A出租公司的司机,交通事故发生时,廖某系履行工作职务期间,故A出租公司应当按照廖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A出租公司在B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B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外的部分,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A出租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丁驾驶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此后,原告为该车辆支出的拖车费及修理费用均属于合理的支出,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2000元修理费用后,被告A出租公司应当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