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3日 9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摘要: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情梗概
2013年1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2013年1月20日当天的室内场馆拓展训练以及二楼参观活动;A公司负责该培训课程的设计与开发、提供培训相关装备器材及训练设备、主持完成各项培训活动。B公司依约支付每人315元的拓展培训费等相应费用。余某作为B公司员工在参加A公司组织的cs激战游戏时,因A公司设计的cs激战游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余某从二楼跌落至一楼,造成余某多处重大身体伤害。事故发生后,A公司前期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A公司拒绝继续支付。余某认为,A公司作为专业的专业拓展训练服务公司,作为此次拓展训练的设计开发者、组织者及主持者、所设计的cs激战游戏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余某摔成重伤,造成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此,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A公司支付医疗费277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30300元、交通费10082元、住宿费2771.5元、误工费54000元、残疾赔偿金137862.2元、伤残护具费1280元、鉴定费4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259068.75元:2、确认余某有权向A公司继续追偿本案判决后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康复费;3、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在我公司经营的游戏过程中产生的事故。原告跌落下来的二楼地面上有个空洞,该洞是连接一楼和二楼楼梯通道,空洞那个地方没有实际安全提示;同时,我公司在空洞外设置了一个往外拉的门作为遮挡,门是可以拉开的,门后面有楼梯,洞口楼梯上方也安装了灯。游戏现场灯光不明显,也是为了配合游戏的场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看到门上有一个洞,故原告也应负主要责任。我公司在事发后履行了全部医疗费垫付义务。我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护具费和鉴定费的数额认可,认可护理费金额为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二千二百一十八元四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六百元、误工费一万七千九百二十元、护理费一万四千元、交通费四千元、住宿费三百八十二元四角、误工费一万九千一百三十三元三角四分、残疾赔偿金十一万零二百八十九元七角六分、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千零二十四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共计十五万六千九百九十四元六角;
二、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A公司作为室内场馆拓展训练活动之cs激战游戏的服务提供方,对该活动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基于其公司对环境的熟悉程度理应对安全隐患尽到必要的注意,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A公司在灯光昏暗的情况下,没有在二楼地面空洞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余某从二楼地面空洞跌落至一楼摔伤,可以认定A公司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余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亦有能力规避其所述摔倒之风险,因此,其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对余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