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2日 6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梗概
2014年7月15日,在A市B区,万某驾驶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和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车辆受损,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故诉至法院要求万某、运输公司、A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110058元、租车费2万元、误工费677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110058元修车费从2014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万某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和运输公司是挂靠关系。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运输公司辩称:我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和万某是挂靠关系。租车费,原告没有租车的必要。误工费,原告没有受伤,不应产生该笔费用。
A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原告没有受伤,不应产生误工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吴某修车费一十一万零五十八元、租车费一万六千四百三十八元,以上共计一十二万六千四百九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A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肇事者万某赔偿,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修车费,合法有据,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的修车费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租车费,因修车费金额较高,车辆修好后原告在万某、A保险公司不直接向修理厂支付修车款的情况下花十天左右的时间筹钱垫付修车费合理,法院支持到原告提车即2014年9月4日的该项费用。误工费,原告月收入远超完税标准,原告对误工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