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0日 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梗概
李某与韩某系朋友关系,两家世代交好。2012年5月韩某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300万元,答应两个月内还款。李某将300万元汇入韩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但韩某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韩某答应于2013年1月19日前全部还清,并同意多支付175万元作为对李某经济损失的补偿,于2012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三张,总计借款金额为475万元。但韩某仍未依约还款,韩某表示由其岳母作为还款的担保人,保证在2013年7月20日前分两次全部还清。后韩某陆续还款325万元,剩余款项仍未偿还,故李某向法院起诉韩某与陈某,请求法院判令韩某偿还利息及其他损失150万元,陈某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被告陈某答辩称:陈某担保的本金是300万元,其在书写保证书时并不知晓还存在175万元的利息、补偿金,对该部分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已经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过利息25万元,现在双方之间无借贷关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六十三万一千三百元;
二、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
三、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韩某对原告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解析:
韩某、陈某自2012年10月起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陆续还款,每笔还款金额不一,且还款时双方并未区分每笔还款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在此情况下还款应优先冲抵利息。据此计算,截至最后一次还款日2014年1月22日,韩某尚欠李某本金63. 13万元未偿还,其应当偿还该笔本金,并向李某支付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陈某作为担保人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中未约定其保证担保范围和担保的方式,应当对韩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免去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即使是朋友之间借贷,也要及时写下欠条,并将相关的约定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