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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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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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杨XX、郭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平与被告杨XX、郭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位于乐陵市城区阜盛东路南侧时代花园小区1幢4单XX501号楼房,将上述楼房、阁楼以及位于该小区幼儿园楼下9号储藏室一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6月至实际返还楼房之日房屋使用费每月500元计算(从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共计20500元);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原告购买了王XX所有的坐落于乐陵市阜盛东路南侧时代花园小区1幢4单XX501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42.14平方米,及该楼房顶部的阁楼76.73平方米和位于该小区幼儿园楼下9号储藏室18.07平方米,并办理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在原告购买该楼房前居住在该楼房内,原告购买后多次告知被告搬出,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搬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该楼房及阁楼和储藏室所有权都归原告所有,被告拒不搬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及时作出判决。
杨XX辩称,该房屋是属于被告的,虽然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但该判决不公,被告已申请再审。
郭XX辩称,原告对我是诬告,我跟杨XX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我们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分居时间为2018年3月底,因为房屋纠纷案件我们经常争吵,我只在该房屋中居住一年多,分居后只是偶尔去看孩子,我现在和我母亲居住在我自己的房屋内。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实原房屋所有权人王XX在将房屋卖给原告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2.乐房权证乐陵字第××号房屋产权证书一份,证实原告**平自2015年6月26日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3.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王XX与**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平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有异议,并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杨XX,并提供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申联调第10号再审审查受理通知书一份,被告主张证实(2018)鲁14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书将会进入再审程序。
对被告提供的再审审查通知书,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房屋买卖合同证实王XX于2009年10月15日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主张实际是王XX和杨XX购买,但无任何证据予以推翻该合同,故本院对该合同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的乐房权证乐陵字第××号房屋产权证书一份,被告对该权属证的真实性未提供出异议,认为房产是杨XX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房屋产权证书予以确认;3.原告提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系终结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提供的再审审查通知书并无法推翻该判决;4.被告提供的(2019)鲁14民申联调第10号再审审查受理通知书,对其真实性原告未提出异议,且该通知书只是证实原告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现进入再审审查阶段,是否决定再审并未确定,故本院对该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主张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平享有涉案房屋、阁楼及储藏间的所有权,并由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2018)鲁14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阁楼及储藏间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XX主张要求原告驳回对其的起诉,称其现不在该房屋中居住,只是与杨XX结婚时即2016年6月13日起居住在该房屋,因双方感情不和已于2018年3月底分居搬出该房屋,仅在该房屋内居住一年多的时间,不存在返还房屋的情况,但对此郭XX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并且在本案中系被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无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现予以破裂,故本院对郭XX的主张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20500元,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可组织证据另行主张,在本案中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侵占原告的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平所有的位于乐陵市城区阜盛东路南侧时代花园小区1幢4单XX501号证号为乐房权证乐陵字第××号楼房、阁楼以及位于该小区幼儿园楼下9号储藏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杨XX、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敬律师200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后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