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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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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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郑XX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5日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郑XX、赵XX犯盗窃罪,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肖X,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盗窃罪:2018年9月份到10月份,被告人赵X、郑XX、赵XX与王X(另案处理)多次交叉结伙、跨地区流窜作案,盗窃电动车电瓶,赵X涉案价值8911元,郑XX涉案价值8911元,赵XX涉案价值7613元。
1.2018年9月份,赵X、郑XX驾驶郑XX的吉利美日牌两厢棕色轿车行至河北省东光县兴XX,在该小区3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吴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
2.2018年9月份,赵X、郑XX驾驶郑XX的吉利美日牌两厢棕色轿车行至河北省东光县永辉新XX,在该小区11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白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228元。
3.2018年10月17日凌晨,赵X、郑XX、赵XX驾驶郑XX的吉利美日牌两厢棕色轿车行至河北省阜城县东方XX,在该小区9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高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在该小区9号楼3单元楼道门口盗窃张明秋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04元;在该小区2号楼3单元楼道内和单元门东侧盗窃刘顺义电动车电瓶两组,经鉴定价值684元;在该小区2号楼3单元门东侧盗窃陈淑芬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133元;在该小区11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张淑红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190元;在该小区11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沈军军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在该小区15号楼2单元楼道口盗窃刘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
4.2018年10月18日凌晨,赵X、郑XX驾驶郑XX的吉利美日牌两厢棕色轿车行至河北省盐山县XX,在该小区6单元楼道内盗窃翟XX电动车电瓶两组,经鉴定价值604元。
5.2018年10月19日凌晨,赵X、郑XX驾驶郑XX的吉利美日牌两厢棕色轿车行至乐陵市XX,在该小区11号楼5单元门口盗窃王金花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266元;在该小区7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刘峰村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行至乐陵市XX,在该小区6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杨少敏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在该小区3号楼3单元盗窃高凤彬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810元;行至和谐名苑小区,在该小区4号楼2单元门口东侧盗窃肖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04元;行至国际名仕小区,在该小区西门车棚内盗窃唐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
6.2018年10月20日凌晨,赵X、郑XX驾驶郑XX的吉利美日牌两厢棕色轿车行至乐陵市凤凰城XX,在该小区1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行至乐陵市皇冠XX,在该小区12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张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225元;在该小区12号楼3单元楼道内刘翠翠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171元。
7.2018年10月24日凌晨,赵X、郑XX、赵XX驾驶郑XX的吉利美日牌两厢棕色轿车行至山东省庆云县东方XX,在该小区A17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王娜娜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04元;在该小区C2号楼3单元门口西侧盗窃李荣芝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在该小区C14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刘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760元;行至庆云县锦华XX,在该小区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刑召成电动车电瓶两组,在1单元楼道内盗窃刑召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总价值732元;在该小区4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柳光富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114元。
8.2018年10月5日凌晨,赵XX与王X驾驶王X的大众牌桑塔纳2000黑色轿车行至乐陵市XX,在该小区15号楼4单元楼道内盗窃王X伟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266元;在该小区15号楼1单元门口东侧盗窃苏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600元;在该小区13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王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04元;在该小区19号楼4单元楼道内盗窃刘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
9.2018年10月18日凌晨,赵XX与王XX驾驶王XX的大众牌桑塔纳2000黑色轿车行至河北省南皮县XX,在该小区5号楼3单元车库位置盗窃王XX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600元;行至寨子镇幸福家园小区,在该小区4号楼2单元与3单元之间的位置盗窃王金来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266元;在该小区4号楼2单元与3单元之间的位置盗窃冯XX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342元。
10.2018年10月份,赵XX与王X驾驶王X的大众牌桑塔纳2000黑色轿车行至山东省宁津县,经鉴定价值304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张XX多次于凌晨两三点钟在河北省吴桥县经营的电动车维修店内收购赵X、郑XX从阜城、乐陵、庆云等地盗窃来的电动车电瓶,经鉴定,张XX收购的电动车电瓶的价值为7733元。
2018年10月26日,赵X、郑XX、赵XX在河北省东光县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郑XX具有立功表现,可从宽处罚,提出对被告人赵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郑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赵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张XX单处罚金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X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不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XX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不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X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不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不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8年9月份到10月份,被告人赵X、郑XX、赵XX与王X(另案处理)多次交叉结伙,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庆云县、宁津县,河北省东光县、阜城县、盐山县、南皮县等地盗窃电动车电瓶,经鉴定,赵X涉案价值8911元,郑XX涉案价值8911元,赵XX涉案价值7613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张XX多次明知是犯罪所得在河北省吴桥县其经营的电动车维修店内收购赵X、郑XX从阜城、乐陵、庆云等地盗窃来的电动车电瓶,经鉴定,张XX收购的电动车电瓶的价值为7733元。其收购的电动车电瓶已全部追缴。
2018年10月26日,赵X、郑XX、赵XX在河北省东光县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31日,张XX在河北省吴桥县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乐陵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吴X、白X、高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X、郑XX、赵XX、张XX的供述;乐陵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郑XX、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各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及被告人郑XX具有立功表现的观点,予以采纳。鉴于四被告人均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五、已收缴的电动车电瓶由侦查机关查明对应的被害人后,予以发还;未能收缴的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张敬律师200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后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