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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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贾XX、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9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吕XX驾驶一辆三轮车行至248省道乐陵市胡家街道XX路段时,欲盗窃被害人臧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油锯、绳子等物品,在将油锯、绳子放入其驾驶的三轮车内后被臧X发现,后吕XX从臧X车内拿起一把铁锹打向臧X,导致臧X受伤,二人在打斗过程中,臧X夺过该铁锹,吕XX遂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油锯价值为300元,绳子价值为30元。
盗窃罪
1.2019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吕XX行至西XX上,将被害人段X停放在西XX公路上的绿色柴油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为1170元。
2.2019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吕XX行至西XX上,将被害人杨X1停放在西XX公路上的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为3555元。
3.2019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吕XX在和被害人臧X发生打斗之后,逃离现场行至胡家街道××××村时,将被害人芦XX停放在一村民家中的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32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XX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吕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不辩解,认罪悔罪。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属抢劫未遂,且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涉案物品也均已发还,应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
2019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吕XX驾驶一辆三轮车行至248省道乐陵市胡家街道XX路段时,欲盗窃被害人臧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油锯、绳子等物品,在将油锯、绳子放入其驾驶的三轮车内后被臧X发现,后吕XX从臧X车内拿起一把铁锹打向臧X,导致臧X受伤,二人在打斗过程中,臧X夺过该铁锹,吕XX遂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油锯价值为300元,绳子价值为30元。另查,被告人因盗窃于2019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发现涉嫌犯罪后将其移交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办理并于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乐陵市公安局办案说明、盐山县公安局证明证实,案件立案侦查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臧X的身份信息情况。
2.证人霍X证言证实,2019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其开车经过胡家街道XX事处小史家村路段的时候看到省道东侧的路边有两个男子在打架,偏胖一点的男子拿着一把铁锨朝着体型中等的男子的头打过去了,体型中等的男子举起胳膊用胳膊挡了一下,铁锨就打在他的胳膊和头的位置,被铁锨打了一下之后,体型中等的男子就和偏胖的男子抱着厮打在一起了,体型中等的男子把铁锨从偏胖的男子手里夺了过来,偏胖的男子就往东边树林里跑,体型中等的男子就拿着铁锨追,过程中体型中等的男子用铁锨打了偏胖男子的腿上,之后偏胖的男子就从东边的树林里往东跑了,体型中等的男子拿着铁锨就回到了路边上,手上手背上和胳膊上破了,流血了。
3.被害人臧X陈述证实,2019年3月26日上午,其把三轮车停在248省道胡家街道小史村路段的西侧正在地里和一个卖树的商量价钱,这时看见有个男子在其三轮车上拿东西,其跑过去对这个男子说:你干嘛啊。这个人二话不说从其三轮车上拿了一把铁锹用铁锨头侧冲着其头打过来,其用两个胳膊挡了一下,打在右胳膊的小臂位置,其转身往回跑跌倒在地上了,他就用铁锨又打其头,其又用两个胳膊挡了一下,当时打在其右胳膊小臂位置,其从地上爬起来就抱着他了,他右手掐其脖子,其左手搂着他的脖子,右手抓着他的铁锨,这时其把铁锨夺过来,他就开始跑,其追他的时候用铁锨把打了他右腿位置一下也没追上他,他的电动三轮车也没来得及骑走,停在现场了,其紧接着就报警了。其胳膊和手都受伤了。其发现他的时候,他正在从其三轮车车头里拿其铁锨,这时他已经把其放在三轮车车斗里的油锯和绳子放在他的电动三轮车车厢了,这些东西他都没来得及拿走,和他的电三轮车都停在现场了。现场留下的电动三轮车是银白色的,三轮车车名叫大安XX。
4.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法)检(临床)字【2019】第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害人臧X右前臂外侧及右肘部、右手背、左肘部等处存在表皮剥脱情况。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示意图,车辆检查笔录及提取照片证实,案件发生现场及遗留物品情况。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臧X对吕XX能够准确辨认。
盗窃事实
2019年3月20日、25日,被告人吕XX窜至乐陵XX,将被害人段X、杨X1分别停放在公路上的绿色柴油三轮车、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盗走;3月26日与臧X打斗后逃跑过程中,在胡家街道XX将芦XX停放在村民门洞中的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三被盗车辆价值共计6048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
2.证人郭X证言证实,其从圣佛派出所领回吕XX的个人物品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但其知道这不是吕XX的。
3.被害人陈述
(1)段X陈述证实,2019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其与父亲驾驶三轮车来西段乡西XX集上买树苗并将车放在庆源新XX大门处对面公路边上。大约9时30分许,其回来后发现三轮车被盗了,三轮车是绿色飞彩牌,柴油三轮车,十多年前在盐山县买的,当时买的时候花了2100元钱。
(2)杨X1陈述证实,2019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其骑着新买的电动三轮车去西段乡西XX街上赶集,其把电动三轮车停在西XX那条公路的北侧路边了,当时因为离油条摊很近,钥匙在车上我就没拔下来,但是我买完油条回去的功夫我的三轮车就没了,这是我刚买了一个月的三轮车,当时是花了4000元买的,是白色宗申牌的电动三轮车。
(3)芦XX陈述证实,2019年3月26日上午,其骑着电动车去串门,走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其被盗的电动自行车是“金迪”牌的,车身是红色的,这辆车是其在国忠车行用一辆二手电动车另加1300元置换的。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平面示意图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
公诉机关提交证实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吕XX身份信息情况。
(2)盐山县公安局盐公(圣)行罚决字【2019】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吕XX因盗窃于2019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XX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4)河北省沧南监狱(2018)沧南字第414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吕XX因减刑于2018年6月19日被释放。
(5)交出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本案交出、扣押及发还物品情况。
2.被告人吕XX供述证实,2019年3月26日9时许,其驾驶一辆三轮车行至248省道乐陵市胡家街道XX路段时,欲盗窃被害人臧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农用三轮车上的油锯、绳子等物品,在将油锯、绳子放入其驾驶的三轮车内后被臧X发现,后吕XX从臧X车内拿起一把铁锨打向臧X,导致臧X受伤,二人在打斗过程中,臧X夺过该铁锨,其遂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其在胡家街道XX将芦XX停放在村民门洞中的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另外在2019年3月20日、25日,其窜至乐陵XX,将被害人段X、杨X1分别停放在公路上的绿色柴油三轮车、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的事实过程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3.乐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德乐陵价认定【2019】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物品价值。
4.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指认情况证实,本案民警对被告人家中搜查情况;被告人对四次作案地点均能准确指认;对监控截图中其本人也能准确指认。
5.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吕XX与被害人臧X发生打斗的现场监控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系累犯且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其抢劫犯罪系未遂,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敬律师200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后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