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王可红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污染环境罪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7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案件情况

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村经营正泽铝业生产铝合金,并雇佣被告人叶某某协助生产、管理该厂,雇佣朱某为去污、喷涂车间的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王某某、叶某某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即排放到厂外沟里。2013年11月21日,经临沂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正泽铝业排放的废水总铬浓度达6.8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铬1.5mg/L的三倍,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危害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决定对王某某、叶某某从轻处理,并适应缓刑。二被告人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庭审查明一致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本案本律师是为叶某某做辩护,叶某某是技术人员,并非主犯,其被刑事拘留后,就委托本律师及时介入,申请取保候审、提交律师辩护意见,案件到法院后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以及到开庭时让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相互配合,庭审效果非常不错,最终判决拘役并适用缓刑,当事人非常满意。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刑事案件,嫌疑人一旦被刑拘,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越早委托律师越好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