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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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利用IT管理职权受贿案——某科技公司单位行贿与员工受贿案剖析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629人看过 举报

2025-11-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核心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商业贿赂的案件,涉及受贿与行贿双方。



· 受贿方:

· 陈XX: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流程与IT管理部原高级经理。

· 刘XX: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流程与IT管理部原高级经理。

· 行贿方:

· 单位:深圳市XXXX公司。

· 个人:贾X,XXX,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23年间,陈XX、刘XX利用其在XX公司负责IT运维、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在与XX公司对接业务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在获取XX公司需求、促成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

· 陈XX收受贾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

· 刘XX收受贾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

XX公司及贾X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合计向XX公司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890余万元。



二、 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



1. 案发与自首:2023年12月8日,陈XX、刘XX主动投案;2024年4月8日,贾X主动投案。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 退赃情况:案发后,陈XX退缴315万元,刘XX退缴204万元。审理期间,陈XX再退缴20万元,刘XX再退缴26万元。相关单位及个人均预缴了罚金。

3. 主要争议焦点:

· 辩护人提出,陈XX在职务调整后(不再负责特定业务)所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 行贿方辩护人认为,应对贾X认定为单位行贿“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三、 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罪名认定:

· 被告人陈XX、刘XX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被告单位创智XX公司及被告人贾X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 争议焦点回应:

· 法院认定,陈XX职务调整后,其职责仍与原业务具有关联性,且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作持续,因此贾X在此期间给予的“好处费”仍属于贿赂款,应计入犯罪总额。

· 被告单位及贾X的行贿总额高达890余万元,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

3. 量刑情节:

·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所有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 缓刑适用: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陈XX、刘XX、贾X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宣告缓刑。

4. 最终判决:

· 陈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刘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贾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XX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 案例启示与合规建议



本案为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和互联网公司敲响了警钟:



1. 对员工的警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企业员工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切勿心存侥幸,职务便利不是“提款机”。

2. 对企业的警示:以单位名义行贿,不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将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更是不可估量。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命线,必须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3.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加强对采购、IT、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防患于未然。

4. 法律政策的适用:本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行受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同时,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律也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刑初xx1号刑事判决书)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