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31日 9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搭识了被害人张某后,冒名以生活困难、家人生病等为由,骗取张某的人民币21万余元,用于赌博、消费等。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相关书证及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人没有归还被害人任何钱款,后时机巧合,庭审没有继续进行。虽然被告人极力想尽快开庭,后法院安排开庭时被告人又因意外情况没有能顺利开庭。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就有时间争取与受害人沟通还款,后经沟通,偿还了五万元,到开庭时又交了一万元。这是本案被告人得以能被判四年有期徒刑的最重要的地方。诈骗金额合计21万多元,满打满算偿还了6万元,这种判决结果就非常不错了。而且被告人是妊娠期,法院判决四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对其裁定监外执行。这个案子结果非常好,在这个案子之前宣判的另一个也是诈骗,金额十万,偿还了三万,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