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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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案中从犯情节与程序权利双重维护——王某某、叶某某污染环境案辩护实录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109人看过 举报

2026-03-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系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的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涉案企业)在未办理合规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于兰山区内经营生产,在作业过程中将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未经达标处理直接排放,经当地环境监测机构检测,污染物浓度远超国家标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当事人特殊情况

本案当事人系外地来鲁务工人员,为涉案企业的技术人员,并非案件主犯,在生产过程中曾就排污问题多次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反对意见,但意见未被采纳。案发时当事人已近六十岁,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因看守所管理秩序问题遭受同监室人员欺凌,身心均承受较大压力,迫切希望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案件核心争议点

本案核心在于,如何结合当事人在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主观认知及特殊处境,为其争取程序与实体上的从轻处理,实现取保候审与后续轻缓刑罚。

二、办案经过

(一)紧急会见,稳定当事人状态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兰山区当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中,辩护人除核实案件事实外,重点了解到当事人被欺凌的情况,当即向看守所管理部门反馈并推动问题处理,缓解了当事人的处境,也建立了当事人对辩护人的信任。

(二)梳理核心情节,明确辩护思路

结合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情况,辩护人锁定三大关键辩护方向:

1. 地位与作用次要:当事人系企业雇佣的务工人员,无排污决策权限,仅负责协助生产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2. 主观恶性较低:当事人并非排污行为的发起者,且曾就排污问题提出反对意见,对污染结果持排斥态度,主观恶性小。

3. 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当事人年龄较大、身体条件一般,羁押期间存在特殊困难,且无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三)推动取保候审,实现程序突破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结合上述情节详细说明理由,最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四)审判阶段持续辩护,巩固从轻结果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交当事人的从犯地位、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推动法庭采纳全部辩护观点。

三、案件结果

(一)实体判决结果

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鉴于其系从犯、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当事人拘役并适用缓刑,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社会效果与当事人反馈

本案中,辩护人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程序利益,也推动其获得了缓刑的轻缓刑罚,避免了短期羁押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进一步影响。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专业代理表达了高度认可,后续多年仍与辩护人保持联系每年过年都给王律师打电话并邮寄礼品表示感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