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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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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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贷款诈骗罪看“同案不同判”(分赃20万与其他分赃5万元的被告人获得同等量刑)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人邢某某作为临沂环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使该公司能够顺利获得银行贷款,而以自己有不良信用贷款为由,将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当时在该公司打工的被告人张某某。随后为办理贷款,被告人邢某某先是指使被告人张某某与当时也在临沂环亚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某一起,以张某某、刘某某弟弟刘爱军的名义,办理了虚假的结婚证,后又编造了与新时代药业的虚假煤炭购销合同。 2009年9月,经被告人邢某某联系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贷款理由,利用之前伪造的结婚证、煤炭购销合同,从中国工商银行临沂支行贷款100万元,并由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担保。该笔贷款贷出后,除支付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费20万元之外,三被告人将剩余贷款分肥,其中被告人邢某某分得48.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2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7万元,致使该笔贷款逾期后无法归还,由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全额代偿。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被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系于2013年7月26日被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根据案件事实分析,被告人邢某某主观上没有归还骗取贷款的意向,客观上也没有主动还贷的事实行为,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其掩盖事实骗取贷款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为邢某某犯罪提供帮助,应构成邢某某贷款诈骗罪的从犯。故本案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意义。本律师是张某某的辩护人,她从本案中分赃20万元。虽说事出有因(刑某某借过她20万)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分赃的性质。因此辩护人建议她把家庭情况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孩子还小方面的证明提交法院。最终张某某与刘某某(分赃5万元)都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刑某某被判决十年有期徒刑)。结果很好的。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律师办案包括做刑事辩护,一定要从法律和证据方面努力争取为当事人作辩护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思考和准备,不要放弃任何一个可以利用的情节,法定、酌定从轻量刑都很重要!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