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3日 17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xxxx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被告xx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沭河国际城位于xx市兰山区。被告张xx挂靠xxx河东区恩诚建筑劳务有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原告王xx带着工友将其中的钢筋绑扎劳务承揽下来,并于2015年10月21日与被告张x梅签订了钢筋班施工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协议对承包范围期和付款等等详细内容做了具体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如期完成了钢筋绑扎劳务也对劳务费做了结算,并对支付方式也做了约定,但被告张x梅多次爽约。被告xx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工程的承包方,在明知王x征为实际劳务施工人并已经向兰山区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故意不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显然是违法的。更不可思议的是,北京城建是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况下,直接将拖欠的工程款恶意通过调解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了张x梅,显然,北京城建应该对涉案劳务费承担直接的全部偿付责任。被告xxx河东区恩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知张x梅挂靠其资质拖欠王x征劳务费,也与北京城建恶意串通,将劳务费不通过支付给恩城公司直接要求支付给张x梅,也是应该对涉案劳务费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同时,河东恩城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本来也应该对张x梅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
2、法院关于劳务费支付主体的认定
对于被告富华置业公司、北京九建公司、恩诚劳务分包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富华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告北京九建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均认可涉案涑河国际项目工程已完工且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富华置业公司尚欠付工程款,故被告富华置业公司无须承担责任;被告张x梅、被告恩诚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建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三方对涑河国际城B区1号、2号楼及地下车库钢筋制作绑扎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后尚有260000元未支付给被告张x梅,2018年8月21日三方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xx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张x梅支付了工程款2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北京九建公司的支付行为并无不当,无须对本案中被告张x梅尚欠原告王x征的劳务费用承担责任;被告恩诚劳务分包公司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其自被告北京九建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无不当,但被告张x梅系个人,并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被告恩诚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张x梅的劳务分包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属自始无效,同时被告张x梅与原告王x征的劳务合同关系亦属自始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张x梅仍应向原告王x征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同时被告恩诚劳务分包公司对被告张x梅的前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律师自己的点评
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多方切身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去确定诉讼方案和实施相关代理行为。比如在确定被告是能多列一位被告就不要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