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惠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13296号
原告:A,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职务不详,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惠南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A,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上海XX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惠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A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