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焦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羁押。本案公诉机关初步指控涉案偷渡人员共计 10 人,被告人属于累犯,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在四年半以上。
辩护人南宁郭欢欢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证据逐一质证,对证据不足部分的涉案人员提出辩护,成功将认定的涉案人数从 10 人缩减为 8 人;同时充分挖掘从犯、部分犯罪未遂等法定从轻情节。虽然当事人系累犯,法律层面无缓刑适用空间,经过庭审有力辩护,法院调整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实现刑期大幅降低。
二、郭欢欢律师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1.阅卷梳理证据,主攻事实认定:剔除证据不足的涉案人员
辩护人郭欢欢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每一次运送的时间、人员、经过。完整审阅全部卷宗证据,对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讯记录等逐项核查。
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当中有 2 名偷渡人员,在案证据链条并不完整,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庭审中辩护人重点就此发表质证及辩护意见,主张该二人不应当计入本案运送人数。法庭采纳该辩护观点,将涉案认定人数从 10 人调整为 8 人,直接夯实降刑期的基础。
2.厘清量刑情节:累犯从重,但仍有从轻空间
本案最大不利情节:当事人属于累犯,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从重处罚,同时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前向家属释明法律后果,打消家属对于缓刑的期待,把辩护全部重心放在降低实刑刑期上面。 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两项核心法定从轻情节:
属于共同犯罪从犯:焦某某只是听从上线指令,仅负责驾车运送环节,偷渡活动的策划、招募、边境交接均由上游人员掌控,被告人只是犯罪链条当中的执行者,地位次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部分犯罪属于犯罪未遂:本案当中有 3 名被运送人员,因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最终没有能够实际偷越国(边)境,对应该部分事实成立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针对控方提出的自首、完整认罪认罚的认定,结合当事人供述变化、案件证据情况客观发表辩护意见。
3.法院调整量刑,四年半量刑建议降至二年九个月
法庭经过开庭审理,采纳辩护人意见:将证据不足的 2 人从犯罪事实中剔除,确认本案运送人数为 8 人;认可被告人系从犯、部分犯罪未遂的从轻情节;同时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依法予以从重,不适用缓刑。法庭认为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过重,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最终判决:焦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涉案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案件办案要点总结
1.累犯案件≠完全不能从轻,只是排除缓刑。很多家属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是累犯,刑期就没有辩护空间。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但案件如果存在从犯、犯罪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然可以对抗从重,实现实刑刑期大幅下降,只是法律上不能争取缓刑。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人数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人数是这类案件量刑的关键指标,对于每一名被指控的偷渡人员,辩护律师都要审查证据链完整性,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应当争取不予认定。
3.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有严格条件。仅仅庭审口头愿意认罪,但是对于主观明知等核心事实反复辩解,不一定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要客观评估,不能强行套用认罪认罚。
4.边境偷渡类刑事案件,即使证据基础较强,依然可以从事实认定、共同犯罪地位、犯罪形态角度寻找辩护突破口。
四、律师感言
本案属于难度很高的边境刑事案件:一方面被告人是累犯,法律强制从重、禁止缓刑;另一方面指控运送人数多,控方量刑建议很高。 辩护没有追求不切实际的缓刑结果,而是回归证据本身,打掉证据不足的两笔人员事实,同时用好从犯、部分未遂两大法定从轻情节,最终实现刑期大幅度下调。刑事案件辩护要尊重法律规定,不向当事人承诺不可能实现的结果,立足证据争取最有利的实刑结果,是辩护律师务实的办案思路。
郭欢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