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何某某因境外回流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受高薪招工诱惑出境,在境外诈骗园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业务,涉案时间较长,存在大额涉案诈骗金额,初步研判案件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
辩护人南宁郭欢欢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介入办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充分挖掘案件各类从轻量刑情节,全力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远低于初步预估的三年以上量刑结果,判决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均表示满意。
二、郭欢欢律师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全面评估案件,锁定辩护突破口
辩护人郭欢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何某某,细致核实出境缘由、在境外窝点的工作模式、是否遭受胁迫、实际参与时长、涉案流水、实际到手收益、回国经过等关键事实。
阅卷之后发现:本案涉案诈骗数额巨大,按照法律规定,该数额对应的法定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辩护压力较大。辩护人仔细甄别卷宗全部证据材料,没有纠缠无罪辩护,将辩护重心放在共同犯罪地位、实际获利金额、退赃、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上,寻找降档、降刑期的突破口。
2.挖掘全案从轻情节,向法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
庭审阶段,辩护人郭欢欢律师对诈骗罪定性没有提出异议,围绕量刑充分展开辩护,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当事人只是窝点最底层普通组员,接受上级管理培训,完全听从上级指令开展聊天、养号工作,诈骗的策划、平台运营、资金把控均由窝点上层人员掌控,当事人在整个诈骗链条处于次要、从属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当事人主观上系被高薪招工引诱才出境,并非一开始就预谋实施诈骗犯罪,主观恶性相较于主动组织、发起诈骗的人员更小。
当事人已经全额退缴全部实际违法所得,主动把自己实际拿到的 7000 元收益全部上缴,具备悔罪表现。
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当事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坦白。
同时辩护人就当事人是否构成胁从犯、特殊自首等争议情节向法庭充分阐述法律意见,提交退赃票据作为证据,请求法庭综合全案对当事人大幅度从轻处罚。
3.法院裁判:大幅从轻,判处一年五个月
法庭经审理,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退赃、初犯等核心从轻辩护意见,没有按照涉案金额对应的三年以上量刑区间量刑,
最终判决: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判决结果大幅低于前期预判的三年以上刑期,当事人与家属对辩护结果均予以认可。
三、案件办案要点总结
1.境外回流电信诈骗案件,不能只看涉案金额,要区分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很多境外诈骗案件,账面诈骗金额非常高,但是底层组员只是执行上级指令,没有掌控诈骗核心环节,应当重点争取认定从犯,从犯是实现大幅降刑期最重要的法定情节,可以直接降档量刑。
2.实际获利不等于涉案诈骗金额。要区分被害人被骗总金额和行为人个人实际到手收益,即使诈骗数额巨大,如果本人实际获利很少,全额退缴实际收益,属于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3.境外诈骗案件认定胁从犯门槛较高。想要认定胁从犯,需要确实充分证据证明遭受人身暴力、胁迫参与犯罪,仅有口头陈述,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司法实践当中很难被采纳,辩护时应当客观评估证据,合理提出辩护观点。
4.境外回流诈骗案件,虽然涉案数额巨大,依然存在争取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空间,辩护律师要细致拆解卷宗,充分挖掘全部可适用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四、律师感言
近几年大量境外诈骗回流案件,很多底层务工人员被网络高薪诱惑误入境外诈骗窝点,一旦涉案金额巨大,很容易直接面临三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本案当事人虽然参与时间较长、涉案诈骗数额巨大,但是辩护人抓住 “底层从犯” 这一核心辩护点,结合全额退赃、坦白、初犯等情节综合辩护,最终跳出三年以上量刑区间,拿到一年五个月的判决结果。办理此类案件,辩护律师不能被表面的涉案数额吓到,要完整还原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的角色,才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郭欢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