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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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欢欢律师|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后变更罪名获缓刑成功案例

发布者:郭欢欢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7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曹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立案,涉案传闻参与人员 23 人,当事人实际非法获利 17000 元。案件初期,辩护人南宁郭欢欢律师审阅全部在案材料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指控罪名,遂开展无罪辩护思路,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法律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被执行逮捕,辩护律师持续开展辩护工作,积极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沟通案件事实、证据疑点,争取当事人人身权益,后续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随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推进,结合全案证据变化,综合案件事实、共同犯罪地位、犯罪形态等情节,辩护策略适时调整。最终公诉机关将指控罪名变更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曹某某判处缓刑,本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二、郭欢欢律师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1.侦查阶段:研判证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之后,郭欢欢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事件经过,核对每一笔资金、每一项涉案行为。经初步阅卷与会见,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核心是策划、招募、拉拢、安排整体偷渡活动,但本案当事人仅从事租房、接人、安置人员等末端辅助工作,并非整个偷渡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有主导、策划偷渡的行为,因此初期确立无罪辩护方向,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2.逮捕之后持续攻坚,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被批准逮捕,辩护并未停止。郭欢欢律师多次会见,梳理案件细节,梳理当事人主观认知、行为边界,反复和办案机关沟通证据问题,结合行为作用、危害后果,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经多方沟通争取,当事人在逮捕后顺利办理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

3.审查起诉阶段:结合证据变化调整辩护策略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完整查阅全部卷宗证据,核对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全部材料。结合证据发生的变化,区分两罪的犯罪构成,区分组织和运送类犯罪行为界限。 

辩护人向公诉机关充分阐述: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当中次要、辅助角色,只是听从上线指令,实施接应安置的辅助行为,不具备组织犯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不应定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同时本案存在多项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情节:

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仅实施次要辅助行为;

属于犯罪未遂,涉案人员均没有实际偷渡出境成功;

到案后如实供述,协助查获相关涉案人员,阻止犯罪结果继续发生;

无犯罪前科,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经充分法律沟通,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指控罪名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变更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给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4.法院审判阶段,落实缓刑判决

庭审阶段,辩护人继续就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情节展开辩护,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当事人对变更之后的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对曹某某适用缓刑。

三、案件办案要点总结

1.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至关重要:两罪量刑差距极大。组织犯罪处罚更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般情节量刑较轻。辩护中要重点区分行为人是策划、发起整个偷渡活动,还是仅仅从事接人、安置、中转等辅助协助行为。

2.即使逮捕,依然有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逮捕不等于案件辩护结束,逮捕之后依然可以持续提交法律意见,结合证据、情节争取取保。

3.辩护策略不是一成不变:初期可以坚持无罪辩护,随着证据变化,结合客观情况,灵活调整辩护方向,在法律框架之内争取当事人最优处理结果,不机械死守单一辩护思路。

4.从犯、犯罪未遂、退赃、认罪认罚,系偷越国边境类案件重要从轻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向司法机关充分阐释。

四、律师感言

偷越国边境类刑事案件,经常出现上下游多层级人员,底层辅助人员很容易被以重罪立案。辩护律师需要吃透两罪的构成要件,细致区分行为人在整个链条当中地位作用。本案从最初涉嫌重罪,坚持证据辩护,批捕后争取取保,后变更罪名,最终拿到缓刑,是充分会见、细致阅卷、多阶段持续沟通的结果。

郭欢欢律师,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2012年执业至今,专注广西刑事案件辩护,擅长边境刑事案件辩护,深耕各类重大、疑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
1450120********3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