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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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献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宣区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和被告由于婚前草率结婚,彼此并不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且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经常酗酒,由于被告多次保证改正错误,我仍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告不思悔改,2014年10月,我们再次发生纠纷,我离家居住至今,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我的个人财产: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十字绣画框两个、毛毯、被子各一条归我所有,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以准备我们的婚礼,包括给原告的57000元彩礼,因为借了很多外债,造成了我家庭困难,所以我要求原告将我给付的彩礼返还给我,如果原告不返还我彩礼,我就要求用原告的个人财产折抵我给付的彩礼,同时我的个人财产:我名下的坐落于宣化区XXXX房屋一套、TCL王牌42寸彩电一台、木制双人床一张、木制单人床一张、床头柜三个、餐桌一张、餐椅四把、布艺沙发一套(三加一)、木制茶几一个、两开门衣柜两组、电脑一台(名称不详)、电脑桌一张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左某与A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左某与A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0月,左某与A发生争吵后,A离家至今,另查明,左某的个人财产为: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十字绣画框两个、毛毯、被子各一条(上述财产均放置于杨某处),A的个人财产为:TCL王牌42寸彩电一台、木制双人床一张、木制单人床一张、床头柜三个、餐桌一张、餐椅四把、布艺沙发一套(三加一)、木制茶几一个、两开门衣柜两组、电脑一台(名称不详)、电脑桌一张,A在与B登记结婚前给付B彩礼57000元,
上述事实,有左某的陈述、杨某的答辩、宣化县XX出具的证明、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与B虽系自主结婚,但近年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不能和睦相处,且左某于2014年10月离家至今,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经本院调解无效,A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双方离婚,A的个人财产: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十字绣画框两个、毛毯、被子各一条及其个人衣物用品归A所有,A的个人财产:TCL王牌42寸彩电一台、木制双人床一张、木制单人床一张、床头柜三个、餐桌一张、餐椅四把、布艺沙发一套(三加一)、木制茶几一个、两开门衣柜两组、电脑一台(名称不详)、电脑桌一张及其个人衣物用品归A所有,对于A所述的其名下的坐落于宣化区XXXX房屋一套为其个人财产,因A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证实该房屋权属,故本院对此房屋不予处理,A辩称要求左某返还彩礼57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双方都不应借结婚而索取财物,且杨某因支付左某彩礼的行为导致其生活确有困难,因此A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支持其诉求,A应返还杨某彩礼3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左某与杨某离婚;
二、左某的个人财产: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十字绣画框两个、毛毯、被子各一条及其个人衣物用品归左某所有,A的个人财产:TCL王牌42寸彩电一台、木制双人床一张、木制单人床一张、床头柜三个、餐桌一张、餐椅四把、布艺沙发一套(三加一)、木制茶几一个、两开门衣柜两组、电脑一台(名称不详)、电脑桌一张及其个人衣物用品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归左某的所有财产交付左某;
三、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A彩礼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A负担75元,A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怡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朝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李献忠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达到良好辩护效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