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家口XX与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703民初274号
原告:张家口XX,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XX公司诉被告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XX公司、被告河北XX公司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家口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60509元,事实和理由:因市场原因,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停止与广州XX公司美肌面膜张家口地区的代理合作,被告于2016年取得美肌面膜张家口地区的代理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就货物及款项交接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对原告库存的美肌面膜及代理的各超市商品进行清点并对接,货款总计人民币253398.49元(以下币种冋),并约定由被告代为清偿原告所欠广州XX公司货款及授信金额,清算后被告实际欠原告220509元,后被告分两次共给付我公司货款160000元,仍欠我公司货款60509元,
被告河北XX公司辩称,1、双方未进行对账确认,不能证明拖欠货款未付;2、拖欠货款60509元与事实不符,产品都是到期或过期的,向厂家退货时给被告造成损失大于60509元;3、被告有知情权,原告有告知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原告停止与广州XX公司美肌面膜张家口地区的代理合作,被告于2016年取得美肌面膜张家口地区的代理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就货物及款项交接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对原告库房所有的面膜商品及各超市正常商品清点交接,短缺损坏由原告负责,春节前将全部货款结清,2016年2月25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关于张家口XX的还款说明,明确传奇伟业欠广州XX公司授信金额35034.52元,由被告偿还,2017年1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发给原告欠款明细,确认欠原告货款220509元,扣除残损8000元、已给付160000元,实欠原告货款52509元,
本院认为,被告因取得美肌面膜张家口地区的代理权而与原告就货物清点交接、授信欠款的给付所签订的协议和还款说明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通过微信发给原告欠款明细,确认欠原告货款220509元,扣除残损8000元、已给付160000元,实欠原告货款52509元,原告对欠货款数额220509元、给付160000元确认无异,对被告扣除残损8000元有异议,认为物品交接时双方都有人出面清点,产品没有过期,本案中,双方均有人员出面对原告库房及超市货物进行了清点交接,且约定在春节前将全部货款结清,故被告应当在货物清点交接后春节结清货款前的合理期间就货物残损问题通知原告,庭审中被告辩称因时间仓促没有通知原告,视为其对货物质量的认可,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故对被告扣除残损8000元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XX公司货款60509元,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任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