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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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献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4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宣区民初字第6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无业,
原告A诉被告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受雇于A从事临时工,2013年12月29日11时许,我在给被告A拆旧房时,由于A未对受雇人员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我不慎从房顶上摔下,造成我腰部受伤(骨折),我被A的妻子送至张家口XX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腰部留下××,仍然需要治疗,我受伤后多次找A协商解决此事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A赔偿我医疗费1623元、误工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586元、营养费330元、鉴定费1970元,共计1963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答辩,但庭后到庭陈述称,我是开宏远塑料加工厂的,经孙某介绍A之前在我的厂子里学徒,由于我的厂子在2013年9月份到10月份就停产了,A和我说B在家没事干,所以我又介绍A到宏远建材厂干活了,宏远建材厂的老板是A,A从2004年租了我的场地和房子,这两个厂子是在一个院里的,2014年8月份我和宏远建材厂的合同到期,所以2013年12月份A和B还有一我不知道名字的人就给宣化XX厂生产水泥配料并逐步清理场地,A去宏远建材厂的第二天在干活的过程中,去房顶上取瓦,后来摔了一跤,A具体哪天摔下来的我不清楚,他摔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A在塑料厂停产后就没有给塑料厂干过活,他摔下来的时候是受宏远建材厂雇佣的并由建材厂给他开工资的,综上,我认为A出事和我没有关系,A的事发生的时候我没有雇佣他,他的损失也和我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A受雇于B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四方台宣常路南XX打零工,同年12月29日11时左右,A在拆旧房时,不慎从屋顶坠落,造成A受伤,A受伤后被B的妻子送往河北XX医院救治,并于同年12月31日入住张家口市XX医院,其伤情经该医院诊断为:第三腰椎压缩性骨折,2014年1月10日A出院,共计住院11天,住院期间的费用已由A支付,A受伤后自行花费医疗费803元,A曾于2014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张家口XX厂赔偿其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在A第一次诉至本院的过程中,A针对其伤情提起伤残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张家口XX对A的受伤情况进行鉴定,2014年9月1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冀张司鉴中心(2014)残鉴字第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未达级;2、医疗终结时间叁个月;3、壹人护理壹个月,A支付鉴定费1970元,另查明,2013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09元,
上述事实,有A的陈述、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检查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人孙某、B、C的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证人A、B、C的证言能够证实D在工作过程中,一直是由A管理、指挥的,A出事后,A及其妻子一直给予救治,并支付了A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综上,可以证实A系B雇佣的工人,双方构成了劳务关系,故A应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在工作中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A承担70%的赔偿责任,A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330元、鉴定费197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A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结合该票据与A伤情的合理性、必要性,本院支持其医疗费803元;对于A主张的误工费10800元,证据不足,本院参照2013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28409元,支持其误工费7102元;A主张的交通费1586元,证据不足,但住院、出院途中确需产生相应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其交通费800元,以上共计14335元,根据A应承担的70%的责任比例,A应赔偿B10034.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0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91元,由A负担142元,A负担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书宇
审判员  A
审判员  李恺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朝阳XX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李献忠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达到良好辩护效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