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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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献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705民初102号
原告:A,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宣化XX公司职员,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9.7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因被告急需商务用钱,原告先后借给被告70万元,约定月利息1.5%并写有借条,被告口头承诺及时返还借款,2016年5月6日,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16年9月2日,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只给付利息至2016年1月,尚欠2016年2月起至2017年2月的利息9.75万元(2016年2月—4月70万元本金的利息为31500元,2016年5月—8月50万元的利息为30000元,2016年9月—2017年2月40万元的利息为36000元),
被告A辩称,我确实先后向A借款70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息1.5%,后我偿还了借款本金30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给付到2016年1月份,我到2017年底可以把本金还清,但无法确定给付利息的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A于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先后七次向B借款共计7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5%,A向B出具借条七份,但未载明借款期限,2016年5月6日、2016年9月2日,A分别偿还B借款本金20万元、10万元,至今尚欠A借款本金40万元,A已给付利息至2016年1月,自2016年2月1日起未再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A与B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借条未明确借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A尚欠B借款本金40万元,现A诉请B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A已给付至2016年1月,因A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16年9月2日偿还B借款本金20万元、10万元,依据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A主张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2月的利息9.75万元,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B借款本金40万元,并给付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利息97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3元,减半收取4292元,保全费2948元,合计724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照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琪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李献忠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达到良好辩护效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