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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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献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宣区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A,无业,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务所律师,
被告A,无业,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洁、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和被告由于相识时间较短就草率结婚,所以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脾气性格不合,加上被告有家庭暴力的倾向,我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3日,我回家给孩子看病,被告无故和我争吵起来,并动手打我,致我身上多处受伤,被告却报警称我殴打她,现在我离家已经有八个月了,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A甲随我共同生活,抚养费由我自行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A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我们在结婚前对对方都有很深的了解,婚后的夫妻感情也比较好,我平时对婆婆很好,和原告再婚时带的女儿A乙关系也很好,我认为如果我们之间有矛盾也有办法解决,现在我们的孩子还小,我们有义务给孩子一个稳定、健全、完整的家庭,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00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男孩何某甲,A与B均系再婚,再婚时A带一女孩A乙(2002年出生,现在张家口市某小学读书),A未带子女,A与B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A的陈述、B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与B系自主结婚,双方虽系再婚,但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育有一子,婚后虽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双方应正视家庭问题,XX责任感,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错误,诚心相待以化解夫妻矛盾,同时多为子女着想,对于年仅6岁的儿子,更应尽到父母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现A要求与孙某离婚之理由不充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要求与孙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怡念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朝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李献忠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达到良好辩护效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