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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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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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献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宣区民初字第478号
原告A,宣化XX厂干部,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厂退休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A,宣化XX厂职工,住址,
委托代理人A,河北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彼此并不十分了解便草率结婚,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在外吃饭,回家也不管孩子,把孩子留给我父母照顾,我们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找理由与我发生纠纷,我多次努力也没有和好,后来多次协商离婚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我们双方婚前早已相识,且是同学关系,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原系校友,2007年7月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陈某乙,二人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6日A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A离婚,庭审中,A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A的陈述、B的答辩及其他书证,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与B早年相识,后来恋爱、结婚、生子,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有时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致感情彻底破裂,更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只要双方今后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忠诚和信任,互敬互爱,二人就有和好的可能,故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斐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李献忠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达到良好辩护效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