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怀来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怀来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730民初133号
原告:A,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A,系被告A的舅舅,
被告:怀来县XX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公司经理,
XX与A、怀来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0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任春新
人民陪审员 赵成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