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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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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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献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宣区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A,无业,住崇礼县,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照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炼某甲,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出手打原告,对原告多次误解,双方多次沟通,但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孩A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炼某辩称,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后才结婚的,我婚后为家庭努力付出,从未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肢体接触,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炼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炼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据此A诉至本院,要求与炼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A的陈述、B的答辩,A提交的结婚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炼某婚后感情尚可,现仅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多加沟通,互敬互爱,双方仍有希望重归于好,故对于A提出的离婚之诉讼请求,因B不同意离婚,A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要求与炼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B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献忠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达到良好辩护效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