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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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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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献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705民初88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D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8日二被告找我称急需钱商务用,我借给二被告250000元,并写有借条,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称无钱归还,二被告都有固定工作,有能力归还欠款,但至今未履行还款承诺,我与被告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A辩称,我承认借B现金25万元, 被告A辩称,B开始给我孩子办了件事,后我不用他办了,最后我和单位人说起这事,原告说他想给孩子办,原告是给过我21万元,这些钱我在三两天内全部给了B,我只是一个中间人,这些钱应该由B来偿还, 经审理查明,A为了给孩子办事,通过B认识了C,2012年7月3日、8月22日、2013年1月26日、3月29日,A通过转账和给付现金方式共给付B21万元,B又将这些款给了C,2014年2月8日、2月14日、2月15日、3月1日A给付B共计4万元,后冯某未将吕某托付的事办成,2014年10月8日冯某将办事款转为向吕某的借款,冯某并给吕某出具了25万元借条,借款条的内容为:“今借吕某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上述款项经A催要未果后,A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向B借款25万元,有A给B书写的借条为证,A与B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现A要求B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A是B和C之间办事的中间人,实际最后借款的人是C,故B要求A和C共同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B借款2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A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李献忠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能够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达到良好辩护效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