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献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区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A,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洋河南XX,身份证号:1307211984XXX,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B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A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