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嘉锡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12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与被告衡阳县P镇B百货商场(以下简称B百货)、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百货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2、判令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9日、8月30日、2013年4月26日,被告蒋**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分别为月息2分、3分、4分,实际支付月息2分,利息已付至2013年12月30日。2014年7月13日,被告蒋**将自己经营的库宗鼎一超市以930000元转让给蒋黎华和周克俭经营,周克俭后退出。蒋**书面委托蒋黎华将930000元偿还原告等13人的债务。被告现已偿还原告140000元,下欠11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蒋黎华以偿还总借款的40%为由拒绝偿还。
被告B百货辩称,原告诉请要求B百货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没有具体约定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法定构成要件,请求驳回原告对B百货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蒋**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原告向蒋**交付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但双方对部分借款的利率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蒋**在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债权转移给B百货,B百货超出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准许。蒋**未转移的债务,仍应由蒋**承担偿还责任,蒋**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违约责任。原告要求B百货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偿还原告蒋**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蒋**对被告衡阳县P镇B百货商场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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