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嘉锡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6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与被告H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请:1.依法追究县住建局失职行为;2.请求县住建局强制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限期办好报建、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3.请求县住建局依法对**房地产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8日H县一中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团购房合同,至2013年12月止,房款全部付清。后H县一中的教师发现H县一中在**房地产公司团购的112套房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就已交付使用。H县一中的部分教师向县住建局举报**房地产公司相关的违法事实,县住建局于2018年4月3日书面进行回复,但未责令**房地产公司限期补办报建、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对其处罚。
经审理查明,经H县人民政府批准,H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0月10日对座落在H县西渡镇农科村赵新组和胜利组一宗面积约7043.6平方米的土地挂牌出让。2011年10月19日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944416元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2月动工开发御笔花园工程项目。2011年11月8日H县第一中学与**房地产公司签订《H县一中教职工团购房建房合同》,合同约定H县一中向**房地产公司团购教职工住房112套,价格为每平方米1418元,团购房及土地所有权属H县一中集体所有,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所需国家规定的费用由H县一中承担。原告王**作为县一中教师向学校交纳团购房款197856元分得住房一套并入住至今。但原告王**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亦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由于**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御笔花园项目时未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报建等手续,房屋竣工后亦未组织综合验收就交付使用,导致H县一中部分团购房住户向被告单位举报要求强制责令**房地产公司办好报建、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院认为,原告王**作为H县一中团购房住户之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御笔花园工程项目中一些违法行为向被告县住建局投诉举报,要求被告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不足。本案被告县住建局有权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但被告县住建局的履职行为与原告王**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王**既不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其自身合法权益,其起诉也就丧失了必要性,不具备诉的利益,故对原告王**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预交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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