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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A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嘉锡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XX公司与A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蒸民一初字692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衡阳县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A、B,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A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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