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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闫国田律师检察院批捕阶段辩护,争取不予批捕、获取保释放

发布者:闫国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批捕阶段辩护,争取不予批捕、获取保释放

承办律师: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闫国田律师

案由:敲诈勒索罪

办案阶段:审查逮捕阶段

办案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取保候审释放

案情简介

严某系网站工作人员,因跟随同案人员前往多家沙场推销订阅杂志业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办案机关向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家属委托闫国田律师介入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全部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

本案辩护核心是厘清正常商业推销和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围绕罪与非罪、逮捕必要性两方面展开辩护: 第一,客观上严某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威胁、要挟行为,只是履行岗位工作开展普通杂志业务推广,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胁迫行为。 第二,主观上严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仅是被动跟随他人开展网站杂志推销工作,案件策划、客户选择均由同案人员主导,事前并不知晓沙场经营存在瑕疵,没有借机胁迫取财的犯罪故意。 第三,被害人付费结果与严某推销行为无刑法上因果关系。沙场老板的心理压力在上门推销前就已经存在,是自身经营不规范带来的担忧,不能将该后果归责于履行本职开展推销的严某。 第四,即便存在犯罪嫌疑,也无羁押必要。严某属于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在事件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很小,家属可提供保证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契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审查逮捕 7 天关键期限内,律师整理会见材料,撰写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和检察官充分沟通。

办案结果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严某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从看守所释放,得以回归家庭。

办案启示

刑事案件的黄金 37 天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律师及早介入会见、固定事实、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对争取非羁押处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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