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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律师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当事人辩护,助力成功不批准逮捕,重获自由

发布者:闫国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闫律师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当事人辩护,助力成功不批准逮捕,重获自由

【案情简介】

当事人夏某系普通务工人员,因临时受他人雇佣,从事矿石运输辅助劳务,涉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本案中,夏某仅提供运输劳务,没有参与非法采矿项目的出资、策划、组织管理,未参与利润分红;第一次参与仅获得五百余元劳务报酬,第二次并未实际取得收益,属于典型底层务工人员涉案。家属万分焦急,委托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担任夏某的辩护人,希望律师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不被羁押。

接受委托之后,闫国田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实全部案件事实,梳理案件细节,全面厘清当事人在案件当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检索对应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抓住审查逮捕 37 天黄金辩护期,精心撰写《关于夏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提交灵丘县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辩护意见,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结果。

【辩护核心思路】

闫国田律师确立“不构成犯罪为主,无社会危险性为辅”双重辩护防线,层层展开论证:

1、从司法解释角度论证当事人不属于刑事打击对象 依据两高办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受雇佣仅提供劳务,没有参与利润分成、不领取高额工资,又无前科劣迹的人员,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本案夏某只是临时务工人员,只做运输辅助工作,不参与核心犯罪环节,获利微薄,无任何前科劣迹,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出罪情形,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缺少基础前提。

2、退一步讲,即便涉嫌犯罪,也完全不具备逮捕条件 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风险;主观恶性极小,只是为了微薄务工报酬,不存在再犯罪风险;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完全可以落实取保候审的担保条件。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就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没有逮捕必要。

3、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说理 非法采矿案件应当重点打击组织者、出资者、实际控制人,对于只是打零工、提供辅助劳务的底层人员,应当从宽处理。如果对普通务工人员轻易羁押,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对个人和家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案件结果】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闫国田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夏某情形不宜逮捕,依法对夏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决定后,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走出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律师办案感悟与案例价值】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是辩护的黄金窗口,很多当事人家属只把希望寄托于法院开庭审判,却忽略了 37 天内律师介入的关键价值。很多案件在逮捕之前,就可以通过专业法律意见争取不羁押,避免当事人留下羁押经历,也为后续案件处理打下良好基础。”

本案的关键点,就是精准区分非法采矿犯罪当中的核心人员和普通劳务人员,把司法解释条文和案件事实一一对应,把事实、证据、法律、刑事政策融合在法律意见书中,让办案机关充分看到案件背后普通人的处境,既维护法律的刚性,也体现司法温度。

【律师介绍】闫国田律师,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深耕大同本地刑事辩护多年,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尤其精通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辩护,善于抓住案件关键节点,深挖案件辩护要点,出具专业法律文书,多次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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