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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作业罪,闫律师审查逮捕阶段专业辩护,当事人无罪释放

发布者:闫国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危险作业罪,闫律师审查逮捕阶段专业辩护,当事人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系本地普通群众,长期以废品收购为业,将自有厂房短期出租给他人使用。不曾想承租方在厂房内无证生产危险化工中间体,刘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并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刘某仅仅是场地出租人,没有化工专业知识,对承租方生产的产品属性、危险性完全不知情,并未参与生产经营,却被卷入刑事犯罪,家属万分焦急,委托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担任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希望能够争取不批捕,避免当事人被羁押。

接受委托后,闫国田律师把握住刑事案件37 天黄金辩护期,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细节,厘清当事人在本案当中的身份、行为边界,梳理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检索刑法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解释,撰写专业《关于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提交检察机关,并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法律观点,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批准逮捕。

【辩护核心思路】

闫国田律师确立“论证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核心,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为辅”的双重辩护思路,从罪与非罪、逮捕条件、刑事政策多角度展开说理:

1、主观上不具备危险作业罪的犯罪故意 危险作业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刘某常年从事废品收购,完全没有化工行业从业背景,不知道承租方生产的属于危险化学品,不清楚生产需要专项许可。其仅收取固定租金,不参与生产、出资、分红,对场内违法生产行为毫不知情,出租时仅以普通人认知相信对方合法经营,不存在明知危险仍然放任的犯罪故意,即便出租时存在对承租方资质审查疏漏,也仅属于民事层面过失,达不到刑事犯罪主观要件。

2、客观上没有实施危险作业行为,缺少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现实危险 危险作业罪打击的是直接实施高危作业或者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刘某只是出租厂房,没有参与任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不属于危险作业的实施主体。本案案发前没有发生爆炸、火灾、中毒、环境污染等任何实际事故,缺乏法律要求的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违法生产是承租方独立决策实施,风险由承租方创设,出租行为和涉案危险后果之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直接因果关系,不能将承租人的违法责任转嫁到出租人身上。

3、退一步评价,即便涉案,当事人也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 刘某系本地常住人员,有固定居所、稳定职业与家庭,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配合调查,已经终止租赁关系,配合排查安全隐患,认罪态度良好,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害诉讼的风险,再犯罪风险极低。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担保,完全可以落实取保候审,足以保障后续刑事诉讼顺利开展。

4、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危险作业案件应当重点打击实际生产、组织管理者。对于像刘某这样,因认知局限、法律意识淡薄被牵连涉案的普通出租人,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低,应当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审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避免构罪即捕,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闫国田律师提交的全部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刑事政策,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走出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律师办案感悟与案例价值

“危险作业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很多普通老百姓因为出租场地、出借房屋,被牵连卷入刑事案件。审查逮捕 37 天是辩护最重要的关口,辩护律师要精准拆解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区分民事出租行为和刑事危险作业,厘清罪与非罪边界,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维护普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闫国田律师,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深耕大同本地刑事辩护业务,擅长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法律意见撰写,专注生产安全犯罪、非法采矿、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善于抓住案件黄金辩护节点,深挖案件争议焦点,多次帮助当事人取得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良好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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