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4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上诉人不服一审对子女抚养的裁判提起上诉,法院会改判或发回重审吗?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4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不服一审对子女抚养的裁判提起上诉,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漯河中院判决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正常情况下,一审法院都能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即使有当事人一方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法院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但是否会维持原判,需要看具体的证据,如果上诉人证据充足,二审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可能。

【案情简介】

孙某某和徐某某于2010年4月29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孙某某、徐某某双方于2010年X月 XX日生一子徐某某2,于2017年X月XX日生一女徐某某1。后孙某某以与徐某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郾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郾城区法院作出(2022)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孙某某和徐某某离婚。后孙某某又以与徐某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庭审中,孙某某陈述孩子从出生是跟着孙某某生活的,在2020年闹矛盾后跟着爷爷奶奶,孩子放假跟着孙某某在姥姥姥爷家生活。徐某某陈述不是这样,孙某某也带孩子生活过,大部分是爷爷奶奶带的。后经询问婚生子徐某某2,徐某某2表示离婚后愿意跟着爸爸生活。徐某某陈述从事快递工作,有时候一个月五六千,有时候一个月六七千。孙某某陈述为了打官司现在辞职在家。孙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孙某某、徐某某离婚。2、儿女由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徐某某负担。3、诉讼费由徐某某负担。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孙某某起诉离婚,徐某某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孙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徐某某2、婚生女徐某某1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徐某某2已满八周岁,经询问徐某某2,徐某某2表示离婚后愿意跟着爸爸生活。故一审法院尊重其意愿,徐某某2以跟随徐某某生活为宜,孙某某有探望子女徐某某2的权利,徐某某应予以协助配合。婚生女徐某某1,刚满六周岁,年龄较小,且系女孩,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及生活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以跟随孙某某生活为宜,徐某某有探望子女徐某某1的权利,孙某某应予以协助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孙某某、徐某某应承担子女的部分抚养费。结合庭审中徐某某陈述从事快递工作,有时候一个月五六千,有时候一个月六七千。孙某某陈述为了打官司现在辞职在家。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徐某某承担抚养费以每月 1000 元为宜,其中 2023 年 7 月至 8 月的抚养费于 2023年 8 月 30 日前予以支付,2023 年 8 月以后的抚养费每月支付一次,分别于每月的 10 日前予以支付,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孙某某暂无工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实际需要,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孙某某承担抚养费以每月 800 元为宜,其中 2023 年 7 月至 8 月的抚养费于 2023 年 8月 30 日前予以支付,2023 年 8 月以后的抚养费每月支付一次,分别于每月的 10 日前予以支付,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某某2由徐某某抚养,孙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 800 元,其中 2023 年 7 月至 8 月的抚养费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予以支付,2023 年 8 月以后的抚养费每月支付一次,分别于每月的10 日前予以支付,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孙某某有探望子女徐某某2的权利,徐某某应予以协助配合。三、婚生女徐某某1由孙某某抚养,徐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 1000 元,其中 2023年 7 月至 8 月的抚养费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予以支付,2023年 8 月以后的抚养费每月支付一次,分别于每月的 10 日前予以支付,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徐某某有探望子女徐某某1的权利,孙某某应予以协助配合。四、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孙某某负担XX元,徐某某负担XX元。

【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 1103 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漯河中院提起上诉。

徐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婚生女徐某某1由徐某某抚养;诉讼费由孙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婚生女徐某某1由孙某某抚养不当,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徐某某2和徐某某1均应由徐某某抚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徐某某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愿意继续抚养两个孩子,希望两个孩子一起生活,健康成长,不希望改变徐某某1的生活环境。徐某某的父母在徐某某与孙某某外出打工期间,一直帮忙照看两个孩子,多年来,祖孙之间感情深厚,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徐某某的父母视孙子孙女为自己的生命,愿意且有能力继续帮助照看孙子孙女,不愿意看到人为将徐某某2与徐某某1分开的残酷情形。孙某某自婚生女徐某某11岁3个月时就外出打工,对孩子的照顾较少。自2020年离家至今,很少和两个孩子联系,也很少探望两个孩子,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与两个孩子之间的感情淡薄,且无收入,不适合抚养徐某某1。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两个孩子继续跟随徐某某及徐某某的父母生活,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徐某某2和徐某某1均应由徐某某抚养。如果法院判决徐某某1也由徐某某抚养,徐某某不要求孙某某支付抚养费,且能保证孙某某的探望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徐某某1由孙某某抚养,不但改变了徐某某1的生活环境,对徐某某1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且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故徐某某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span="">

【被上诉人答辩】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尽安作为孙某某二审代理人答辩称

一、一审法院判决查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某某请求离婚,徐某某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孙某某与徐某某于2010年3月生育儿子徐某某2,于 2017 年X月XX 日生育女儿徐某某1。孙某某请求抚养子女,因儿子徐某某2已年满X周岁以上,孙某某尊重儿子徐某某2的意见,同意儿子选择随徐某某生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子女分别由徐某某与孙某某抚养,抚养费互为对方负担,符合法律规定。不过根据实际情况,抚养费双方抵扣后让徐某某仅向孙某某支付差额抚养费更能避免双方判决生效后矛盾激化,更人性化。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徐某某抚养女儿徐某某1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徐某某性格执拗,不容通融,自私、心胸狭窄等。孙某某于 2022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徐某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把婚姻纠纷首先归结到孙某某受到他人影响作出的错误决定,没有检讨自己。徐某某小学毕业,经常在外地打工,不能促进子女的进步。而孙某某初中毕业,经常辅导子女功课,促进子女的进步。并且徐某某1在XX幼儿园上学期间经常由孙某某接送;孙某某与女儿徐某某1共同生活期间,徐某某1脸上经常很自然的流露着微笑和幸福。俗话说得好,母子女血浓于水,即使疫情期间,孙某某对于患病的子女精心呵护,所以并不像徐某某上诉状所称孙某某对于子女漠不关心。在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孙某某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再次去徐某某家探望子女,仍遭到了徐某某及其父母的阻拦。不是孙某某不去探望孩子,而是孙某某去探望子女时遭到徐某某家人的百般阻拦,还受到徐某某的暴打。孙某某作为徐某某1的法定监护人,即使该离婚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也有权利探望徐某某1,但是徐某某与其父母阻拦孙某某探望子女,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孙某某为徐某某生育子女进行了两次剖腹产手术和宫外手术,面临丧失生育能力的风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71 条规定,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并且女儿成熟早,需要孙某某的指导。总之孙某某抚养女儿明显优于徐某某,故徐某某的上诉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公平公正。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某上诉请求,以维护孙某某的合法权益。

【二审裁判】

本院认为,孙某某起诉离婚,徐某某同意离婚,一审判决准予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徐某某与孙某某婚内生育有一子徐某某2、一女徐某某1,徐某某上诉主张婚生女徐某某1的抚养权亦应归属于徐某某。关于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学习、生活的角度,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来综合考量。徐某某1作为不满八周岁的女孩,就其年龄和性别的特点,跟随母亲孙某某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徐某某未举证证明其有显著优越于孙某某的抚养条件。故一审判决徐某某抚养徐某某2、孙某某抚养徐某某1,根据双方目前的经济水平判令双方互付抚养费,并无不当。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形式行使探视权,能够达到继续教育、关爱子女的目的,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使子女能够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起到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徐某某、孙某某作为徐某某2、徐某某1的父母,对未共同生活的孩子均有探视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今后如有证据证明存在需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可另行主张。综上,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办案感悟】

上诉人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漯河中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孙某某担心二审法院出现变数,特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作为孙某某二审阶段代理人。

本律师介入后,结合徐某某的上诉状以及一审判决书,有针对性的进行证据搜集,尤其是从孙某某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方面搜集证据,以此充分证明一审法院查明与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公平公正。并且及时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最终漯河中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了(2023)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本案顺利结案,依法维护了孙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张尽安律师,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号):13683832002。本师长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