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在上诉期届满后发现新证据,省高院指定再审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郑州中院判决再审申请人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很多当事人看到这一条规定,认为只要自己有了新的证据,就一定可以将错案纠正。但是,事实根本不是这样。对于该条规定,其实有两个难点,一个是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认定为新证据,另一个就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问题。不过,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一个案子,无论有没有新证据都可以申请再审,因为有没有新证据不是关键,关键是在于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错误。当然,如果当事人发现了极为有利的新证据,那肯定会让案子的纠错容易一点,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单靠新证据翻案,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容易。所以没有新证据,也不用气馁。
【诉讼请求】
本律师作为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库存配件、工具、设备、办公用品等转让款人民币XXXXXX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XX月XX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XXXXXX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XXXXXX元;3、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办公设施、用品及维修工具、设备交接单》、《配件商品明细交接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结合上述协议的约定,及庭审中某某公司对转让款XXXXXXX元予以认可的情况,某某公司应当向某某公司支付转让款XXXXXXX元。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某某公司已经履行了转让资产的约定义务,但某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故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从2015年XX月XX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某某仓库备件转让款问题。某某公司主张某某仓库备件转让款为XXXXXX元,虽提交有《某某仓库备件明细》及某某公司财务报表,但《某某仓库备件明细》未经某某公司盖章确认,亦未载明盘点物品的具体单价、金额,仅其中一页由毕某某、张某1签名确认,结合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之前进行交接后签订《办公设施、用品及维修工具、设备交接单》的习惯,可知双方对于有争议设备交接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公司财务报表亦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拖欠某某公司转让款的事实,故某某公司所主张某某公司支付上述转让款XXXXXX元,缺乏充分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X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自2015年XX月XX日起至2019年X月X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某某公司负担XXXX元,某某公司负担XXXX元。
【上诉请求】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利息;2.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某某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只是将物品交付某某公司代为保管和代售的上诉理由。根据一审在卷证据,双方对物品的交接有多次的对账,载明双方对价格的认可,并载明交接明细,说明双方对物品数量、价格的核算认可和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对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可,其一审称涉案交接设备均已作为废品处理,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某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某某公司应支付货款XXXXXX元。二、关于某某公司称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某某公司怠于支付货款,给某某公司造成利息损失。某某公司主张其从交接所有配件之日起的次日,即2015年XX月XX日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某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再审请求】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在支持原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款项XXXXXX元及利息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厂区内库存配件等转让款人民币X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自2015年XX月XX日起至2019年X月X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一、二审、再审的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某公司找到其公司配件部会计张某2与某某公司的何某某通过腾讯QQ谈论关于转让、接收某某厂区内配件库存等内容的电脑硬盘,经技术人员恢复,显示张某2与何某某通过腾讯QQ双方进行核对,并确定一致的金额为人民币XXXXXX元。该内容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宋某某(又名宋某)向某某公司的股东王某某发送的三份材料一致,显示金额为XXXXXX元;2、某某公司已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公证。
【被申请人答辩】
某某公司辩称,首先,某某公司据以再审的证据是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与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的QQ聊天记录,但该聊天记录属于网络电子文本,容易被进行编辑篡改,而且在听证时某某公司所提供的公证书也提到在公证处所提取的是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财务人员的部分QQ聊天记录,并不是全部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不能反映出双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双方的聊天记录并没有得到公司正式的予以认可,既没有公司的盖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再次,某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的第二份证据是所谓的宋某向王某某所发送的三份材料,该证据也是属于网络电子文档形式也容易被编辑和篡改。在公证之前是否进行了编辑无法予以证实,所以其真实性有待确认。另外,即使宋某向王某某发送了三份材料,也只是征求王某某的意见,也并不是公司最终形成的决议。根据以前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交接物品的习惯,所有交接单均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以及某某公司的盖章。所以对于某某公司所提出的XX万元,双方并没有进行协商确认,没有进行确认的原因是因为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所提供的汽车配件基本上是废旧配件,不能够进行正常的使用,当时是某某公司股东刚刚接受某某公司没有经验,所以接收了某某公司的废旧配件,以至于最后当做废品处理。所以对于某某公司这批XX万余元的配件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再审裁判】
本院再审认为,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某某公司还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厂区内库存配件等转让款XXXXXX元及相应的利息;某某公司再审提交的其公司会计张某2与某某公司的何某某QQ聊天记录内容公证书、王某某与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结合《某某仓库备件明细》、某某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足以认定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欠付款项的具体金额,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豫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X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自2015年XX月XX日起至2019年X月XX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XXX元,由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XXX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办案感悟】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很多当事人看到这一条规定,认为只要自己有了新的证据,就一定可以将错案纠正。但是,事实根本不是这样。
对于该条规定,其实有两个难点:
一个是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认定为新证据。对于新证据而言,虽然《民诉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的具体适用作了细化规定。但是,实践中具体案件较为复杂,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新证据”的认定标准难以把握、各类证据运用不规范等,这就会导致很多证据难以被认定为新证据。
另一个就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问题,即使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被认定为了新证据,那么该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确有错误,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案子的再审和纠错,最难的地方就是需要确认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但是有新证据,并不代表案件一定有错误,也并不会让案件一定得到一个重审的机会。
不过,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一个案子,无论有没有新证据都可以申请再审,因为有没有新证据不是关键,关键是在于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错误。当然,如果当事人发现了极为有利的新证据,那肯定会让案子的纠错容易一点,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单靠新证据翻案,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容易。所以没有新证据,也不用气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