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6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①车辆挂靠协议无法协商解除的,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
——郑州港区法院判决原告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王某、程某某、邢某某、武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五被告将其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双方于2014年X月XX日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现原告提出解除与五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2020年X月X日庭审中五被告均表示同意解除,双方对解除《挂靠协议》达成合意,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作为原告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诉讼称,2014年X月XX日,某某公司公司(作为甲方)与徐某某(作为乙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愿意和甲方合作,以甲方名称将乙方车辆〔当时乙方挂靠甲方名下的是XX辆车,抛出已经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车辆,现还剩余XX辆车(车牌号即: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仍挂靠在甲方名下〕登记上户,并以甲方名义运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完成车辆入户登记及车辆经营所需证件和手续,而被告未按照挂靠协议约定内容足额投保。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近两年上述挂靠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在这期间上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解除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于2014年X月XX日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每辆车收取管理费XXXX元,20辆车共计收取XXXXX元;2.依法判令将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重型自卸货车过户到徐某某或徐某某指定的公司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答辩】
被告徐某某辩称,1.同意解除和原告所签订的挂靠协议,但不同意将案涉车辆过户到被告个人名下。案涉车辆系拉土方的货运车辆,以营运为目的,过户到个人名下无法办理营运证,希望能够过户到其他公司;2.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管理费用,挂靠协商并未约定要收取管理费用;3.案涉的XX辆车并不都是被告的,还有其他人的,只不过以被告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挂靠协议,将案涉车辆挂靠到了原告公司。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内容来看,原、被告双方在涉诉车辆挂靠经营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诉请解除挂靠协议,鉴于双方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未约定,2020年X月X日,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挂靠协议,故对原告关于解除挂靠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确认双方在诉讼中合意解除。因案涉车辆是登记在原告公司名下,挂靠协议解除后需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同意协助被告办理案涉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对转移登记入户信息暂时未能明确,可待双方进一步协商明确后予以处理。关于原告诉请收取车辆管理费用XXXXX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中并未约定车辆管理费用,故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于2014年X月XX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2020年X月X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X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办案感悟】
现实生活中,许多货运车辆没有营运资格,而货车司机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方便,便将车辆挂靠在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同时需要向被挂靠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本案中的徐某某、王某、程某某、邢某某、武某某就是这种情况。
货车挂靠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
1、约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满足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