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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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上诉期届满后发现新证据,申请再审能否得到省高院支持?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在上诉期届满后发现新证据,申请再审能否得到省高院支持?

——河南高院裁定再审申请人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生效后还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申请】

本律师作为某某公司代理人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某某公司在接到一审判决书15日后,找到公司配件部会计张某与某某公司的何某某通过腾讯QQ谈论关于转让、接收某某厂区配件库存等内容的电脑硬盘,经技术人员恢复,显示张某与何某某通过腾讯QQ进行核对,双方确定金额为XXXXXX元。该内容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向某某公司股东王某某发送的三份公司财务报表一致。某某公司于2020年X月XX日将上述材料进行了公证。二审法院未接收上述新证据,让另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交宋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内容公证书、张某与何某某腾讯QQ聊天内容公证书、光盘内容截图及证人张某证言,张某亦出庭作证;与二审XXX法官的电话录音。上述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将某某仓库货物全部交接给某某公司,交接金额为XXXXXX元;某某公司在二审视频开庭时将公证书等新证据上传到云庭,二审法官释明因某某公司未上诉,二审不处理其提交的新证据,故某某公司在二审中称无新证据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答辩】

某某公司答辩称:一、张某与何某某QQ对话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电子数据内容不客观,具有不确定性,仅凭单方手机存储内容无法证明真实性。某某公司提交的宋某某的三份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亦无法确定。从双方之前发生的几批货物交接习惯可以看出,均经过某某公司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而争议的这批货物没有某某公司签字认可,双方就该批货物的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某某公司提供给某某公司的货物基本不能使用,后来作为废品处理。因对该批货物存疑,故一直未确定价格。公证书只是对显示的内容进行客观描述,对显示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无法确定。手机中的内容可以随时进行更改。二、对某某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关于王某某与宋某某的聊天记录公证书,对微信截图是由王某某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操作没有异议,但是对王某某所操作微信截图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某某公司无法证实该聊天内容是客观真实未经编辑删减的。关于张某与何某某的聊天记录公证书,对张某操作打开聊天记录进行截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不能证明该聊天记录是否经过编辑,其次在该聊天记录中售后小何只是讲“你给我发的单子,我都核对了”,但并未明确核对后正确与否,所以该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某某公司认可某某公司发送的文件资料。何某某确实在某某公司工作过。证人张某是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与某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某某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原判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某某仓库货物款项问题。首先,某某公司再审提交的其公司会计张某与某某公司的何某某QQ聊天内容公证书显示,双方对争议货物款项进行了核对。某某公司再审提交的王某某与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亦显示某某公司将某某公司的涉案货物款项XXXXXX元进行挂账,2015年XX月份计入实收资本,经股东协商改为应付账款。其次,原审中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公司财务报表,其中2015年XX月XX日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数额,包含涉案争议的某某仓库货物款项;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仓库备件明细》,毕某某在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日期。本院询问及原审中,某某公司均认可毕某某是其公司人员。以上证据说明,双方对某某仓库货物进行了交接。某某公司再审提交的公司财务人员张某与某某公司何某某QQ聊天内容公证书、王某某与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对本案争议的某某仓库货物款项的认定产生影响。再审法院应根据某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结合《某某仓库备件明细》、某某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对某某仓库货物转让能够认定、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等事实据实进行认定。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办案感悟】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虽然我们法律规定可以不采纳,但实践中只要跟案件有关,证据没有问题的,最后法院都会采纳。毕竟我们现在公民的法律素养并不是很高,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相应的事实,但却以程序为由不予认可,对有关事实不予认定,最后作出不利当事人的裁判结果。那么多数人恐怕是无法接受,这就容易形成案结事不了的情况。特别是有的当事人是认死理,那就有不断的信访申诉。不过如果有证据,那就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总会难免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总的来说,只要有证据表明可以推翻原来的判决,法院一般也会启动再审程序的,但所谓的新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果为了推翻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就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