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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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李某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随即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上诉人仅是被上诉人的业务人员。货品直接由被上诉人发给客户,从未发货给业务员。

(二)、该判决仅凭被上诉人内部一张市场欠款核对表而认定上诉人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免过于草率。该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敬请中级人民法院慎重考虑。

(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市场欠款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理由如下:(1)该欠款表是复印件;(2)该欠款表没有记载被上诉人单位名称;(3)该欠款表没有盖被上诉人单位公章;(4)该欠款表没有具体日期。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上述缺陷,一审法院却采信被上诉人的证据,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

(四)、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且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欠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对被上诉人的诉请。

(五)、上诉人2009年以前确实是被上诉人单位的业务员,不过2009年年初上诉人已经离职,直到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20号第一次起诉,已经有五年之久,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意见不予处理。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管辖法院应该是原告就被告,理应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却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不仅违反了管辖的相关规定,还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刻意回避,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